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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买平安信托理财产品 60万拆迁款被取走


拆迁款买理财遭平安员工侵吞 被用于归还欠款和日常花销等 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王女士把自家拆迁款交给平安公司的员工刘捷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结果钱被侵占,差点连本金都没要回来。王女士通过刑事自诉途径,将刘捷告上法院。记者独家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以侵占罪判处刘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王女士的代理人称,通过刑事自诉,被侵吞的钱如今也要了回来。

讲述  购买平安信托理财产品60万拆迁款被取走

王女士说,刘捷的母亲曾租住她家的房子,因此与自称是平安信托员工的刘捷认识。2010年10月25日,刘捷说可以帮她做一年期的平安信托理财产品,收益是15%,并给她一张纸条,上面有刘捷和曹某的账号,让她把20万打到刘捷账户,60万打到曹某账户。

第二天,王女士和刘捷到朝阳区三元大厦下的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国展支行汇款,其中20万打到刘捷的账户,60万打到曹某的账户。

当天晚上,刘捷与王女士签了一份平安信托认购回执,金额是60万元,上面盖着平安公司的公章,另签了一份证券账户投资委托代理操作服务协议,金额是20万。

“我发现60万的收款人是曹某,就问刘捷为什么是曹某和保险公司签合同。她说是曹某先和保险公司签合同,保险公司的保单下来了,就签成我的名字,与曹某就没有关系了。后来我让刘捷找曹某和我签合同。”王女士说。

王女士表示,2010年11月4日,刘捷让其签信托代持协议,曹某没有来,协议上写着创富三期。后来刘捷把那20万连本带息返给她了,但60万的一分没给。

2011年11月底,王女士打电话找刘捷要钱和利息,刘捷称合同没到期,她做的是一年半的合同。

2012年6月,王女士又给刘捷打电话要钱,刘捷称又延长了。王女生问其原因,刘捷说合同上有可以延长这条。2012年11月,王女士再次打电话给刘捷,刘捷故伎重演。

王女士之后直接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查询,保险公司的人说有这个合同编号,但合同上是曹某的名字,不是王女士,并且此笔业务已在2012年10月清算了,钱被曹某取走了。

王女士找刘捷要说法。她说,一开始刘捷还接电话,说是曹某不给她钱,她也没办法给自己,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

王女士到平安信托咨询,平安信托员工告知王女士,2012年10月的时候刘捷是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员,不是信托业务员,刘捷没有权利和她签信托认购回执。

“我不知道信托认购回执和信托代持协议之间是什么关系,也不了解代持协议上所说的创富三期理财产品是什么情况。刘捷只是让我签字。我没有见过平安公司和创富三期的合同。”王女士说。

起诉 无合同依据 讨要本金及收益被判驳

王女士将平安信托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平安信托偿还其购买理财产品本金60万元及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今15%的年收益9万元。

2014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信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涉案的《信托认购回执》载明:“本回执为客户已提出申购并与我司签约、且我司收到相关资料的指定凭证”,“如您成功加入本信托,我们将在信托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合同、信托认购申请书、信托资金收款收据等信托文件返还给您”。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表明,王女士签署《信托认购回执》,仅是向平安信托发起信托认购的要约,只有平安信托对要约作出承诺,签订了书面的信托合同,才成立信托合同关系。

《信托认购回执》上虽然盖有平安信托的公章,但王女士仅持有认购回执,既无信托合同,也无平安信托出具的信托资金收据,不能证明平安信托已对其认购申请作出承诺。

因此,王女士要求平安信托偿还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本金、收益,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王女士未向平安信托支付款项,而是向曹某汇款60万元,但无证据证明汇给曹某的钱最后是支付给平安信托的,因此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

刑事自诉 被告人被判侵占罪

2016年,王女士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在北京将刘捷告上法院。根据刘捷的供述,终于真相大白。刘捷说,自己2005年至2011年是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区域拓展部的员工。2010年10月,王女士的儿子给她打电话让她介绍投资项目,说他们家拆迁费有80万左右,可以做“创富三期”的信托计划。以曹某的名义认购,是因为王女士把钱打过来之后,她把回执拿回公司,公司说王女士不够认购资格,必须用别人的账户投资,因此当时只能和她签一份信托代持协议。

刘捷还称,“创富三期”2012年11月25日到期的时候她已经离职了,王女士投资的60万亏了30%左右,还剩41万左右。她说,自己私下欠曹某20万,所以她将王女士的钱中的20万,私自转给了曹某。剩下的钱,她用于支付信用卡欠款等日常花销。她承认,自己是在私自处分本应属于王女士的钱,没有征得王女士的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定,2010年10月,刘捷与曹某合作投资平安信托“创富三期”信托计划,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曹某出资140万元,刘捷出资60万元。

2010年10月25日,刘捷以为王女士办理财产品为由,要求王女士将60万元汇入曹某银行账户。

王女士汇款当日,刘捷让她在平安信托《信托认购回执》上签字。根据该《信托认购回执》上所显示的信息,认购资金为60万元,认购人(委托人)为王女士,受托人为平安信托。该回执系客户提出认购申请的书面凭证。

2010年10月28日,刘捷与曹某签订了信托代持协议,约定刘捷委托曹某以信托份额认购方式代理投资“创富三期”信托计划60万元。之后刘捷与王女士签订了信托代持协议,约定由刘捷代王女士认购60万元的“创富三期”信托计划并持有相应的信托单位份额(占该信托计划总资金的30%),王女士按照委托资金占信托合同的总认购金额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2012年11月,“创富三期”信托计划到期,结算后亏损,王女士投资的本金仅剩余4172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捷非法侵占他人钱财拒不退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鉴于刘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将相关退赔款缴纳在案,故对刘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自诉人王女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7285元,责令被告人刘捷退赔。王女士要求刘捷赔偿其利息、律师费等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以侵占罪,判处刘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王女士的代理人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柳娟告诉记者,如今,王女士已经拿到了涉案钱款。

法律名词解释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告诉才处理

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就是说,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

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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