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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打破刚兑高净值投资者炸了锅 公平性被质疑


最近一周,打破刚性兑付引发了资管产品个人投资者的热议。

11月17日,央行等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资管新规)中,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必须打破刚性兑付,并且提出了惩处措施。

信托业包括其他金融产品要打破“刚兑”早已不是新鲜事。在信托领域,信托产品出现违约后,由发行产品的信托机构隐性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已多年。

有部分信托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监管层提出打破刚兑,是站在了卖方的立场。从个人投资者角度而言,如果要打破刚兑必须要有前提、有条件地进行。

而业界打破“刚兑”的呼声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愈发强烈。“这既是信托业回归本源的基本需求,也是市场逐渐成熟的内在要求,其对监管者、经营者、投资者以及项目方等多方都有益处,并已逐步被业内达成共识。”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闻发言人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矫德峰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公平性成博弈点

11月17日,央行等五部委在指导意见里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存在的四类刚性兑付行为和两大类惩处的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信托机构等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此外,央行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指导意见一出,尤其打破刚性兑付一则在高净值客户群体间炸开了锅。打破“刚兑”后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合理的保护,如何能够被公平的对待是他们普遍担心的问题。“打破‘刚兑’应该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监管机构对待产品管理人没有尽责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人造假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保证投资人、管理人、发行人三方公平。”上述信托产品投资者对经济观察报称。

一位从事投资、私募案件诉讼的律师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首先,对于之前在路演中等场合存在过度宣传、承诺刚性兑付的部分资管产品是不能打破刚性兑付,因为之前我国的法制不完整,不完全,打破刚性兑付实际上是对投资人的不负责;其次,资管新规下,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应实施新老划断,可以合理打破,但机构在路演的时候一定要控制严格,绝对不能有夸大的部分,加大合规性的宣传。此外,对于第三方管理人加大责任和加强处罚力度。”

新规之前,监管机构对信托业是否必须刚性兑付并无明确要求。为何信托业产品出现违约后,信托机构会会默许进行刚性兑付呢?

信托专家陈赤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首先,就投资者而论,现有的部分投资者在投资资管产品时,还不太具备承担风险的意愿或能力;其次,目前信托产品主要投向属于非标准化的债权类资产,这种产品的风险披露透明度不高,风险的显现也可能比较滞后;除此之外,来自于发行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如果产品发生风险后,金融机构没有进行刚性对兑,声誉会受到严重损坏,投资者日后就有可能不再认购该机构的产品,从而使其经营活动难以为继,因此许多金融机构投鼠忌器,不愿下定决心由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自担风险。”“监管层对打破刚性兑付意志坚定,而净值化、打破刚兑是未来资管产品,特别是预期收益型产品进一步转型发展的方向。”普益标准研究员陈新春对经济观察报称。

共同推进市场化

因此,伴随着打破刚性兑付政策的逐步实施,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应更加的谨慎,而非全当为“固收”产品。对于信托机构而言,对于提升自己产品管理能力而取得投资者信任也至关重要。

矫德峰表示:“该政策出台,信托行业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导致资管市场监管标准不一,信托产品在市场中存在着阶段性的竞争劣势。一方面,信托本身独立政策构建尚需过程,导致的制度优越性体现不足,另一方面,大资管时代的到来,资管泛滥导致信托牌照红利被瓜分殆尽。因此如一蹴而就地打破刚性兑付,短期内对于信托公司客户结构、规模增长、盈利水平都会有不同程度压力,长期而言,对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当然,央行也并未单方面打破“刚兑”。《指导意见》里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指出资管新规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陈新春认为,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施净值化管理,这不仅意味着信托产品要及时反映基础资产收益和风险表现,而且要实时反映在产品的净值变化中。其影响首先反映在投资者认知上,即产品不再保本保收益;其次购买的信托产品会实时显示所投资产收益表现,承受净值波动风险;再次,产品形态和实质的变化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信托产品配置意愿,进而导致投资者投资偏好的转移。

但陈赤对经济观察报坦言:“即使进行了净值化管理,但是如果资管产品存续过程中不具备流动性,投资者眼睁睁的产品可能亏下去也束手无策,仍然要在一年到期或者是两年到期后才能通过产品分配得以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也会减弱。缺乏流动性的话,就是缺乏分担风险分担的机制。指导意见也没解决这个问题。”

因此,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在新资管新规实施后,也面临转型压力。“按照指导意见,第一,鼓励资管机构尽快转型,鼓励信托公司更多地投资标准化产品。第二,通过建立统一的规范化、高效率的产品流通平台,来增强资管产品的流动性,可以做到市场分担风险。不同的投资者往往会对风险的看法发生分歧,跟股票一样,有人买,有人卖,从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得以分散和分担。”陈赤称。

作为打破“刚兑”的参与主体,信托机构受到影响也非常大。矫德峰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第一,设置过渡反应期。资管新规的下发本身并不是要抑制信托市场,而是希望信托成功转型,建议监管部门给予信托公司充分反应期,适应此次资管新规给信托行业带来的冲击;第二,更应重本质监管。信托是因信任而委托,也是昆仑信托一直坚守的承诺。前面说过,市场有公平竞争精神,但也有契约精神。无论从维护行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还是信托公司自身品牌建设需要,都有眼前和长远利益取舍问题。建议监管部门不宜简单看表面现象来认定刚兑并处罚信托公司;第三,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例如,完善投资者教育机制,使其具有成熟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让投资者成为真正可以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主体。再如,进行资管产品风险分类,按照资管产品不同的风险属性和业务实质,区别制定监管细则等等。”

尽管如此,陈新春认为,作为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特色的信托而言,彻底打破刚性兑付较为困难。这种困难不仅体现在投资者认知上,也体现在信托机构系统建设和估值方式上。就细则而言,针对预期收益型产品有强烈需求的这部分投资者,如何创设产品形态以符合监管要求需进一步明确;对于净值型产品的估值方式,需有细则进一步认定;为做好转型,相关‘伪净值’产品的判断和价值也需要细则进行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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