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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的比较优势及展业路径解析


一、债转股业务的优势与必要性

在目前的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产能过剩行业市场需求日益低迷,同时杠杆率不断加大,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企业信用违约风险高企。从金融机构层面来看,“债转股”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项经营行为和监管评级均受到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制约。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股权,能在短期内迅速制约不良资产率的上升,尤其是解决部分经营相对困难、问题资产相对较高,甚至濒临触碰红线银行的燃眉之急。

 

第二,有助于提升短期利润相关指标。不良债权转化为股权,避免了当期直接计提贷款损失,有助于提升财务指标,对平抑外部评级、股价等因素的剧烈波动也能起到一定作用。

 

第三,避免了彻底损失,获得潜在投资收益。对于部分现金流彻底枯竭的企业,强制其还债清算可能导致极低的现金收回率乃至彻底损失。债转股一方面可能取得一定的股息收入;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经营状况逐步改善时,可以通过上市、转让或者企业回购等方式收回借款。 

  

从企业和宏观经济层面,其优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避免了企业的破产与倒闭。使得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够继续维持经营,让企业尤其是周期性行业的企业有了起死回生的机会,促进了宏观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二,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债转股导致企业负债的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一定程度上也完成了去杠杆任务,为供给侧改革增加了保障。第三,拓宽企业潜在的发展空间。债转股提高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同时提高了转股企业信誉,有了金融机构股东作为后盾,为企业未来的业务拓展和进一步融资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产能过剩、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债转股政策具有优化金融企业指标、改善困难企业经营,防止社会风险的优势,但商业银行大面积推进债转股具有较高障碍和局限性,信托公司试点债转股合法合理,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债转股应在信托公司间推广试点。

 

二、信托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的优势

01

 

制度和法律优势

投资实业是信托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中也有平安信托等众多信托机构以自有资金投资实业企业并且获得批准。同时,信托资金投资实业不受限制,对于不动产、艺术品和实业企业股权等实体的投资也是国内外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此信托债转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02

 

管理体系和监管优势 

中国目前经营的68家信托公司,大多采用扁平化的投资决策,决策层级少,管理透明度较高,因此公司决策层和股东对于拟债转股企业的了解更加深入,在抑制道德风险方面更有保障。同时信托公司长期进行房地产、矿业等领域的实业管理,对于股权变更后的管理与处置也更加具备经验。信托公司采取单笔资金对应单个项目的直接投资的模式,有效抑制了无限制的扩大对转股企业的继续输血和救助问题。 

  

同时,由于目前中国信托公司大多具有央企或地方大型国企背景,且数量有限,业务规模有限,在全国各省分布均匀,也便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风险防范,以及对债转股试点业务相关指标的监控。 

 

03

 

资金安排的合理性 

信托账户的资金来自于委托人,在债转股项目中,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召开委托人/受益人大会的方式,明确资金收益分配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使得债转股有法、有据可依。在后续管理中,信托公司也可以发行新的信托计划,对持股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投资者可视企业被救助后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投资,使得债转股的全流程做到透明可监督,避免了暗箱操作。也避免了商业银行短期债权资金投资于长期股权项目的资金性质根本性错位。 

 

三、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的模式分析

国务院关于债转股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实施机构做出了规范,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由此,信托公司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此轮债转股。

 

(一)直接参与债转股

 

一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轮债转股。此种模式下,信托资金主要通过认购债转股股权承接基金的 LP 份额参与债转股。本轮债转股要求市场化开展,银行利益关联体或许会成为本轮债转股新的实施主体。从目前已经公布方案的三个债转股方案来看,并未引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施机构,银行在更加积极自主地开展债转股。例如云南锡业债转股方案中,建行的子公司将设立基金作为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在债转股的开展中,银行作为实施主体,可以通过子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模式承接债转股的股权,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撬动社会资本,直接承接银行债务,不再嫁接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股权。

 

未来基金模式也将是债转股的主要模式之一。从具体开展模式上,基金作为 GP(普通合伙人),信托资金可以作为 LP(有限合伙人)或者 LP 之一,持有债转股的股权。在武钢集团债转股方案中,建信信托即作为债转股股权承接基金的合伙人,承担资金募集工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资产荒背景下,信托公司可以选择具有盈利改善能力、发展前景可期的企业,发行债转股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参与债转股,认购债转股股权承接基金的 LP 份额,从投资债转股的股权中获利。

 

二是担任债转股股权承接基金的管理人。本轮债转股较上一轮债转股的实施主体扩大。除了资产管理机构外,本轮债转股中,基金也将会是债转股中股权承接的主要机构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发挥过去在各类型基金中的经验优势,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例如云南锡业的债转股方案中,基金的管理人即为建信信托。信托公司担任债转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挥在基金管理上的经验优势,帮助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

 

三是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扮演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角色。国务院发布的债转股指导意见要求引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银行所属机构等承接债转股的股权。虽然没有明确信托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实施机构承接债转股的股权,但是信托公司承接债转股的股权在制度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近年来,信托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助于债转股后股权的管理。

 

信托公司既可以单独作为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对债转股之后的股权进行管理,也可以与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一起作为实施机构管理股权。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不再设立基金载体,而是由信托公司单独或者联合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债转股的股权,信托公司扮演的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信托公司管理债转股的股权,一方面会丰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类型,另一方面也会提升信托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能力,丰富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

 

(二)间接参与债转股

 

通过参股资产管理公司(AMC)间接参与债转股。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最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理机构,将是本轮债转股的主要实施机构之一。2016 年银监会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调整了关于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政策,除放宽了一省只能设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外,还放宽了此前文件中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

 

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地方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应对银行不良资产增长的主导力量。2016 年 陕国投信托追加 2 亿元自有资金,累计用 3 亿元投资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共持股 5.63%。未来信托公司可以选择参股地方性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实施债转股,信托公司间接从债转股中获利,或者与参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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