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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副总裁汤淑梅:资金信托新规下“危”与“机”--非标管控严格 业务转型加速


  编者按: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信托行业 积极伸手驰援,中国信托业协会第一时间发起“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61家信托公司 参与其中。疫情带来了磨砺和考验,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变革、新的模式和新的机遇。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相应的慈善信托产品 。信托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方认可。

  慈善信托以其独特优势与基金会相辅相成,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逐步成为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和渠道,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提供了良好契机。

  在此背景下,金融界倾力打造《信托突围·慈善信托录》高端访谈栏目,邀请信托行业精英展望未来,剖析后疫情时代信托业的机遇和挑战。

  本期嘉宾:中诚信托 党委委员、副总裁汤淑梅

  截至2020年7月27日,自《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成功备案成立了425单慈善信托,累计备案金额达到33.15亿元,已有56家信托公司和24家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参与到了慈善信托事业,慈善信托的慈善领域已覆盖了《慈善法》中列举的六大领域,其中教育、扶贫慈善目的为最多。中诚信托积极创新慈善信托模式,累计设立8单慈善信托,支持了教育发展、精准扶贫、生态保护、疫情防控等公益慈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慈善效果。

  虽然被业界寄予厚望的慈善信托已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汤淑梅表示,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税收优惠问题、非货币信托财产登记问题仍悬而未决,慈善信托的创新发展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在谈及《民法典》的推出对信托行业带来的影响时,她认为《民法典》进一步丰富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对遗嘱信托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家族信托的发展;增设保理合同、加强债权保护、促进资产流转等则对信托业探索更多新业务空间开拓了思路。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及固有业务收入都会带来下行压力,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所以,信托公司会提升专业能力、加大转型发展的力度、调整业务结构以应对。”汤淑梅说。

  以下为访谈实录:

  慈善信托覆盖6大慈善领域 已成功备案425单累计备案金额33.15亿

  金融界网站:什么是慈善信托?国内慈善信托的模式有哪些?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是什么?

  汤淑梅: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关于国内慈善信托的开展模式:

  从受托人角度,慈善信托主要有单独受托模式和共同受托模式两种。目前在实践中,单独受托模式主要是以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单独作为受托人的模式,其中信托公司单独作为受托人获得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占大多数;共同受托模式主要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双方明确划分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当前慈善信托的实践角度,慈善信托主要有“信托+项目执行”模式、“捐赠+信托”模式、“家族+慈善”模式、“收益+慈善”模式等。

  根据民政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的公开数据,截至2020年7月27日,自《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成功备案成立了425单慈善信托,累计备案金额达到33.15亿元,已有56家信托公司和24家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参与到了慈善信托事业,慈善信托的慈善领域已覆盖了《慈善法》中列举的六大领域,其中教育、扶贫慈善目的为最多。2016年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呈现出规模数量显著增长、期限结构多样、区域分布广泛、信托公司参与积极,以及配套监管逐渐完善等发展特点。

  税收优惠、非货币信托财产登记等问题制约慈善信托发展

  金融界网站:通过信托做慈善的优势有哪些?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汤淑梅:信托做慈善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一是更安全。慈善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能够有效实现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

  二是更灵活。慈善信托的财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财产;财产运用方式、管理方式以及变更等都更加灵活,以便充分体现信托目的。

  三是更高效。慈善信托设立简单,只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备案,设立之后的运营成本总体较低。此外,慈善信托由专业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有利于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实现更大的慈善效果。

  四是更透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要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向委托人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要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和民政部门备案并披露年报 信息;要在公开平台上公示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设置监察人的情况下,还要接受监察人的监督。

  五是更持续。慈善信托的期限可以根据信托目的灵活设置,有利于发挥信托的稳定性、长期性优势,合理规划慈善支出;还可以追加慈善财产,持续发挥慈善信托的慈善效果。

  制约慈善信托的发展因素:

  一是税收优惠问题亟待明确。《慈善法》虽然明确了慈善捐赠者、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是慈善信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在哪些环节享受税收优惠、具体业务中应当如何操作等问题,财税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的政策。

  二是非货币信托财产登记仍面临问题。与常规的信托业务类似,慈善信托也面临着非货币信托财产登记难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不动产、股权等非货币财产设立信托尚无明确的信托登记办法;另一方面,以非货币财产尤其是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涉及到的非交易过户在税费和登记机关审批上都遇到了很多障碍。

  三是对慈善信托的宣传和普及仍有待提升。尽管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 》已明确了公益信托的概念,2016年颁布实施的《慈善法》也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概念,但对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宣传和普及远远不足,社会大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仍有待提高。

  中诚信托运用慈善信托扶贫创新模式 设立8单慈善信托

  金融界网站:中诚信托近年来在公益、慈善信托领域的持续深耕和积淀的?在此次抗疫中,做了哪些的工作?

  汤淑梅:中诚信托作为国有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公益慈善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2010年以来,公司每年通过资金捐赠、产业扶贫、设施捐建等多种形式支持中国银保监会 定点帮扶的甘肃省临洮县、和政县脱贫攻坚。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中诚信托积极发挥慈善信托优势,累计设立8单慈善信托,支持了教育发展、精准扶贫、生态保护、疫情防控等公益慈善领域,慈善效果显著。其中,“慈善信托+保险保障”、“产业扶贫+精准扶贫”等慈善信托扶贫模式创新得到了监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肯定。由于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出色成绩,近年来中诚信托获得了《证券时报》“2017年优秀慈善信托计划奖”、《中国经营报》“2018年度慈善信托管理公司奖”、中国网“2019年度优秀扶贫先锋机构”等奖项。

  疫情发生以来,中诚信托积极发挥慈善信托优势,助力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一方面,公司积极响应中国信托业协会倡导,出资50万元,首批参与到“国通信托 ·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支持湖北疫情防控和帮扶救助工作。另一方面,在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北京市慈善协会的支持下,联合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 、中诚资本、中诚宝捷思设立“中诚信托2020信托保障基金•京慈疫情防控慈善信托”,先后支持了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丰台区共七个街道170余个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为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及时的物资保障。

  家族信托构架下嵌入慈善信托 利他做慈善利已有收益

  金融界网站: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领域的“舶来品”、有哪些优势能获得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家族信托如何与慈善信托有效的融合?

  汤淑梅:作为家庭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的最有效工具之一,家族信托得以受到高净值人群,尤其是超高净值人群青睐,主要是家族信托拥有以下优势:

  一是财富保护优势,家族信托能够利用信托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优势,有效防止家族财富被侵占、挥霍、抵债等;

  二是财富增值优势,家族信托能够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对家族信托财产提供专业有效的管理,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

  三是财富传承优势,家族信托能够实现跨越代际传承,同时在传承中充分明确地体现委托人的意愿,避免在一般继承中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四是财富安排优势,家族信托能够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家族财富在不同的受益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安排,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从中体现家族的社会责任与精神价值。

  伴随着中国的慈善事业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高净值人群在关注财富管理和保障的基础上,对家族慈善等服务需求也持续提升。高净值人群从早期通过企业、个人进行捐赠,到希望借力更加专业化、系统化的平台,让财富发挥更大的公益和慈善效力,让慈善成为一种可持续、可传承的家族财富。

  目前,主要通过三种实践方式实现家族信托与慈善的结合:

  一是“慈善剩余信托”方式,可根据家族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愿,将一定金额的信托财产支付给特定的家族信托受益人,剩余的信托财产归慈善受益人。

  二是“慈善先行信托”方式,可根据家族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愿,先行支付慈善受益人一定的信托财产,剩余的信托财产归特定的家族信托受益人。慈善先行信托不属于慈善信托,但是这种信托模式既能利他做慈善,又能利己有收益,对高净值人群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美国等部分国家非常流行。

  三是“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平行信托方式。委托人可同时设立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两类信托既可以互相独立,也可以由家族信托的部分信托财产收益作为慈善信托的财产来源。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 引导信托业开拓更多业务空间

  金融界网站:今年全国两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宣告着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的推出对信托行业带来什么的影响?

  汤淑梅: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篡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信托行业在展业过程中仍应遵循《民法典》确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而《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合同、物权等方面的规定对信托回归本源和规范发展则进一步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是对部分新型财产权利的明确,进一步丰富了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范围。《民法典》在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同时,明确提出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丰富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并对未来实践中新型民事权利的创设预留了想象空间。

  二是《民法典》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遗嘱继承的明确,以及对遗嘱信托的规定都将持续促进家族信托的发展。《民法典》进一步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特别是关于“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等,都将为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是《民法典》在物权编和合同编部分表现出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强烈色彩,给予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运用中对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更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更好地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四是《民法典》增设保理合同、确认流押条款的效力、规定所有权保留、加强债权保护、促进资产流转等则对信托业探索更多新业务空间开拓了思路,将引导信托业探索更多新业务空间。

    资金信托新规促使信托业加大转型力度 提升服务信托和公益信托规模

  金融界网站:《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信托行业和机构何去何从,未来如何定位?

  汤淑梅:信托公司将加大转型发展力度,尽快调整业务结构。一是资金信托新规限制对单一主体的非标额度和非标债权比例,信托公司的非标债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规模将会被压缩。二是信托公司将加大转型力度,大力发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尤其是标品信托业务。三是资金信托新规体现出对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鼓励,信托公司将持续提高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规模。

  受到新规影响,未来信托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挑战,短期收入压力有所加大。一是信托业务收入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在当前的业务结构中,融资类信托是信托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服务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短期内对信托公司收入贡献有限。而受资金信托新规影响,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规模和信托报酬率均将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固有业务收入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资金信托新规对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额度作了限制,或将在一定程度影响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收入。

  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行业风险水平将得到一定控制。资金信托新规的诸多规定,有利于控制信托公司乃至行业的风险水平。一是控制规模风险。资金信托新规对合格投资者及二百人的明确限制对单只资金信托的募集规模进行了实质上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大型单只集合资金信托的兑付风险。二是控制集中度风险。集合资金信托对单一主体和集合资金信托在非标债权融资方面的集中度限制,将降低单一信托公司和信托行业对单一融资主体的集中度风险。三是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集合资金信托对关联交易额度的限制,将进一步减少在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不当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四是控制错配风险。资金信托新规规定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杜绝不同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财产交易可能造成的风险转嫁。五是控制信托业务风险向表内传递。资金信托新规规定了信托公司参与集合资金信托的额度上限与单只产品额度和公司净资产挂钩,防止单只集合资金信托投资 和该类金融产品 投资对信托公司固有资产的过度影响。

  信托公司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持续夯实发展保障。一是持续提升专业投资能力,特别是股权投资和标准化投融资业务的专业能力,形成信托公司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竞争力;二是持续提升净值管理能力,建立资金信托净值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配备专业的估值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资管新规的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建立和完善净值管理机制;三是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服务信托的探索力度,以求尽快形成一定的业务规模和业绩贡献。

  信托公司的增资意愿将普遍增强,资本实力将进一步提升。资金信托新规将资金信托业务开展的规模限制与信托公司净资产挂钩,因此建立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增加资本实力刻不容缓。信托公司将尽快从增加股东实际投入、减少分红等多个方面提高净资产的规模,从而提高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额度,以及对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承受力。

  信托可以通过双SPV架构、网下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多渠道参与基础设施REITs业务

  金融界网站:证监会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信托公司可以从哪些途径参与基础设施REITs?

  汤淑梅:从目前来看,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阶段信托公司尚无法担任基础设施REITs的基金管理人 ,难以主导REITs产品的发行上市。但作为天然的特定目的载体和资产证券化 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信托公司仍有途径参与基础设施REITs业务。

  一是可参与双SPV架构。基础设施REITs交易结构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以借鉴类REITs产品架构设计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项目公司”的双SPV模式。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对项目公司发放贷款实现“股+债”,从而获得利息税前抵扣、办理抵押等优势。

  二是可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并且明确规定网下投资者为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另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80%。”由以上规定可以得出,投资者通过信托计划投资基础设施REITs产品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获取一定的议价能力,二是可以认购更多的发售份额。

  三是可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年”,战略投资者引入在公开发行之前,且战略配售比例和份额都没有限制。所以,信托公司可积极与客户和各方机构斡旋,积极推动优质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产品,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其中,谋求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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