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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贷款监管趋严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信托公司审慎开展业务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前有房地产信托 遭遇监管加码,后有监管机构发文规范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信托行业 合规经营篱笆越加牢固。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 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

  《通知》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年来,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 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为此,《通知》首先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

  在业务模式方面,《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全流程管理水平,包括: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 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 ,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用益信托研究 员帅国让指出,以往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 领域屡见不鲜,借贷纠纷亦层出不穷。此《通知》的出台,对于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信托业长久健康发展亦有现实意义。

  仅以消费金融业务为例,在业务转型要求下,多家信托公司近年来着力发展信托消费贷款 ,相关资料显示,信托公司主要通过发行消费金融信托 产品以“助贷”模式、“流贷”模式和ABS模式和其他机构在业务层面展开消费金融业务合作。但亦有公司陷入相关法律纠纷。

  为此,针对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

  对于《通知》的发布,一位信托业观察人士表示,该监管要求的出发点还是针对当前消费金融信托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利息收取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与外部机构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声誉风险等问题进行约束。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针对个人信托业务继续强调了过往的严格要求,诸如自主管理和尽调、掌控支付资金流向 等。整体看,该监管要求短期提升了信托公司个人信托业务的操作规范性和合规要求,有利于此类业务健康发展。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文件来看,监管提到,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此举意在收紧信托公司个贷业务,鼓励信托公司自建制度和团队运行。大多数信托公司之前在开展个人信托贷款类业务时主要是和外部成熟的个贷机构合作,不然短期内很难达到增量,文件也意在加强管控,严防风险和合规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还在此次发文中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

  仅从信托公司消费金融板块 来看,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低、金融监管政策收紧等相关事件影响下,该业务的拓展将受到一定影响。根据用益信托此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该报告认为,在疫情影响下,由于消费金融业务的不良率上升等因素,部分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定价会高于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预期部分消费金融业务会受限,展业空间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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