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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风险处置手段的比较与选择


  近年来,信托产品 违约风险事件频繁发生。实践中,以信托公司 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往往会在项目风险暴露后采取司法诉讼、赋强公证执行、商事仲裁等手段。因为各种方式实施条件各不相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处置效果亦常有区别。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上述几种风险救济手段的优劣势予以比较梳理,希望能为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的权利救济路径选择提供参考。

  司法诉讼制度:

  审判标准统一但耗时长

  司法诉讼制度的优势包括三点:能尽早实现债务人资产的控制,为风险处置奠定基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更加灵活,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合同任意一方住所地法院作为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无“赋强公证”制度的硬性规定;审判标准相对统一,便于交易结构及合同条款的设计。

  司法诉讼制度的劣势包括:一是诉讼保全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且需支付保全担保费用。部分法院受限于自身的客观原因,不愿接收甚至明确拒绝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诉中保全”在操作时效上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法院不接受信托公司自身出具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额外增加了财务负担。二是查找交易对手财产线索不易,异地保全面临客观困难。申请人需要向法院自行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对申请人难度很大;信托公司多数异地展业,保全操作存在客观困难。三是程序耗时长,难以满足项目风险化解的效率要求。考虑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审理判决、案卷移转等因素,案件从起诉到生效判决的做出很可能需要两年甚至更长时间。

  赋强公证制度:

  效率较高但业务类型受限

  赋强公证制度的优势包括: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信托公司仅需要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费用较低,该制度避免了信托公司需要支付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两笔大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也会因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环节而有所减少。

  其劣势有四方面:一是可办理的业务类型相对受限。赋强公证的仅限于债权文书。近年来非债权类或非常规模式下债权类业务所占比例日渐增多,很多业务办理赋强公证的难度相对增加。二是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风险明显增加。交易对手违约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债务提前到期的条件?双方对金额计算标准的理解是否一致?被申请人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及无回复的情况如何处理?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尺度如何掌握?这些理解上的争议与分歧均会影响《执行证书》的出具。三是法院对《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增加。即便取得了《执行证书》,管辖法院也可能会裁定对案件不予执行,将案件重新导回诉讼程序,一切从头再来。四是申请执行人对管辖法院选择余地较小。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只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事仲裁制度:

  保密性好但结果难预判

  商事仲裁制度相较诉讼程序效率高,相较赋强公证适用范围广,其仲裁标准与事项均相对灵活,与市场更为贴近。此外,无须公开,更符合信托公司对项目保密性的要求。争议纠纷的私密性处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风险相对平稳的过渡与化解,避免部分风险不必要地“集中性”爆发。劣势有四点,一是收费标准偏高。相比司法诉讼,商事仲裁的发起方需要同时预缴“案件受理费”与“案件处理费”,不同机构虽具体收费存在差异,但整体均高于司法诉讼的收费标准。二是财产保全效率偏低。当事人欲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通过仲裁委向法院转交申请,增加了额外审查环节,明显降低了效率。三是仲裁标准差异较大,倾向性更加明显,不可预判性也相对更大。四是针对不当裁决当事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针对不当裁决仲裁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从实践经验看,一般只有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仲裁庭组成或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否则难以推翻仲裁裁决。

  信托公司项目

  风险处置的选择建议

  信托公司最关注的是胜诉确权及处置结果的确定性,其次是处置方式的合理与处置效率的提高,再次是各种干扰因素的最大化排除,最后是各种费用的最小化负担。

  第一,司法诉讼制度的选择。“裁判标准统一、管辖法院易选择、诉讼保全效率高”等属于优势,而“保全财产线索需自行寻找、程序耗时长、裁判标准谨慎保守、费用偏高”则属劣势,利弊相当。该制度适用于法律争议不大的偏传统型业务,以及对财产处置速度需求并不十分强烈、交易对手信用度相对更好的项目,可以更充分发挥保全速度快的优势,更好地“以打促谈”,争取更多风险解决可能性。

  第二,赋强公证制度的选择。“进入强制执行效率高、费用低、无须自行提供财产线索做保全”等优点均与信托公司需求相匹配;“管辖法院选择受限、地方保护主义难避免、《执行证书》出具程序冗长且风险增加”等负面因素则让选择做出陷入两难。该制度相对更适用于交易对手“资产重于信用”、亟须对资产处置变现受偿的项目,亦即信用风险相对偏高的项目。对于涉及自然人、可能涉刑等因素的项目,则建议避免。

  第三,商事仲裁制度的选择。“权利救济障碍、裁判标准相对不确定、费用高”等是明显短板,相比之下,“裁判效率高、规则灵活、保密性好”的优势则不重要。该制度适用于需要突破或尝试突破一些司法诉讼中争议较大的规则,或者个别对私密性有高度要求的业务,普通类型和一般业务建议谨慎。

  (本文作者任职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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