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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贵诚信托公司违法遭罚50万 违规提供融资相关服务


  中国经济 网北京12月25日讯 银保监会 网站昨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77号)显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违规提供融资相关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78号)显示,吕顺龙对华能贵诚信托公司 违规提供融资相关服务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吕顺龙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9日,注册资本61.95亿元,是由中国华能集团控股、贵州省及国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参股的全国性信托金融机构,于2008年由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在原贵州省黔隆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增资扩股重组而成。2009年1月正式更名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大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7.92%。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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