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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信托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信托行业监管工作报告》发布

近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撰文发布《2014年信托行业监管工作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1月末,68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规模达3235亿元,管理信托项目36465笔。

点评:报告指出,2014年信托业共化解了包括诚至金开1号、超日太阳等多笔重点项目在内的142笔风险项目(含2013年底的126笔和2014年新增的16笔),涉及金额374亿元。同时数据显示,2014年1-11月份信托到期项目14123笔、36759亿元,已如期兑付项目占全部到期应清算项目的99.86%。截至2014年11月末,有357笔项目存在风险隐患,涉及资金757亿元,占比0.57%,低于银行业不良水平,较2014年6月底,余额和比例均有所下降。信托风险事件虽然有所增加,但随着信托公司固有资本实力增厚、风险处置能力增强和行业稳定机制的建立,行业整体上保持了平稳运行,整体风险可控。

2014年,银监会从近期、中期、远期三个层面对信托公司风险防控化解与转型发展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布署,推动信托公司稳健发展。《报告》显示,监管层督促信托公司在尽职管理、台账监测等五个方面落实到位,守住风险底线。要求信托公司对到期项目提前6个月安排清算事宜,及时制定、落实风险预案,并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项目风险。可以预期,2015年监管层对于信托公司业务流程规范方面将会更加严格。

信托保障基金4月起正式认购

近日,银监会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家信托公司于今年4月1日前按去年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4月1日后新设立的信托计划将按照规模向信托公司或融资方征收。

点评:《通知》对2014年底发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通知》规定了认购时间表,要求各信托公司今年4月1日起按照2014年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对于今年4月1日起发行的信托计划,要求于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上述账户。对于以后年度的缴纳,规定资金信托按照季度结算,每个季度结束后,按上季度新发行资金规模1%认购;财产信托按照年度结算,信托公司将经审计的前一年收取报酬的5%认购。

由于《通知》设定了4月1日这个大限,或许会激励信托公司在该日期前突击上马项目。此外,由于通道类业务收取费率一般在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一,而新规要求资金信托按照新发行规模的1%认购,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缴纳保障基金,从而信托公司对传统通道类业务的热情将进一步减退。相比之下,财产信托认购费则低得多,可能成为信托公司未来重要的一项业务。

缴纳保障基金,短期内将对信托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提出考验,同时占用其净资产从而导致业务灵活性受限,提高信托计划的运作成本,削弱信托在资管竞争中的优势,但长期来看,保障基金将分散信托业风险,利于信托公司转型及行业的良性发展。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在即

继国家级信托登记平台落户上海自贸区之后,备受业内关注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业已成型,或将于近期出台。

点评:据悉,办法是在先前的讨论稿基础之上,再次征询涉事各方建议之后成型的。包括成立前的预登记环节在内,新办法基本按照信托产品“从生到死”分类分期进行全方位登记在册。

一直以来,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收益权转让平台的缺失约束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快信托尤其是资金类信托流转在全国铺开。但另一方面,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仅仅是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而非财产权的转移。一旦涉及财产类信托的流转,可能与物权法、合同法等产生冲突,这是《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不能回避的一个法律问题。长期来看,《信托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信托规模增速不敌券商资管

基金业协会近日首次公布各类资管机构年度资管规模。截至2014年年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79463.29亿元,比2013年年底增长52.88%。

点评:截至2014年末,我国境内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规模达7.95万亿元,比2013年年底增长52.88%,发行各类集合理财计划、资产管理产品12485只。而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较2013年年末同比仅增长28.14%。相形之下,券商资管规模增长势头更劲。

信托规模增速放缓,一方面是由于弱经济周期和强市场竞争对传统融资信托业务的冲击加大,另一方面是信托原有盈利模式日渐萎缩,新业务模式培育尚待时日,两者形成一个落差。

券商资管及基金子公司一直是信托面临的重要竞争对手,但值得注意的是,券商资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主动管理的规模为6554.5亿元,只占总规模的8.25%。如何摆脱对低附加值通道业务的依赖,提高主动管理能力也是券商资管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长安信托筹备挂牌新三板

据悉,长安信托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挂牌新三板,有望成为新三板市场首家挂牌的信托公司。

点评:据年报数据,长安信托2010年至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54亿元、2.78亿元、7.84亿元和9.23亿元。据2014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2014年长安信托总收入26.4亿元,净利润达到10.17亿元,业绩保持了稳健增长。

如果长安信托挂牌成功,除了已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私募、证券公司、农信社、小贷公司等金融企业外,新三板也将迎来首家信托公司,将标志新三板市场交易功能和融资功能得到不断完善。

由于信托公司较银行和券商风险性更大,且募集资金投向并不明确,因此监管层对信托公司上市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在A股市场,除1994年上市的陕国投和安信信托外,再无信托公司上市。中海信托此前一度进入IPO申报之列,但随后却悄然暂停。自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以来,信托公司不断通过增资扩股来壮大自身资本规模,此次长安信托如能成功挂牌新三板,对于信托公司开启上市融资之路将是一个积极的风向标。

《信托法》修订迎来新契机

据报道,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了中国银监会启动修订《信托法》的建议。《信托法》有望迎来第一次修订。

点评:我国信托业监管体系可以概括为“一法三规”,其中《信托法》于2001年4月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信托法》在诞生之初就存在信托工商登记不明确、信托税制安排缺失、信托业未界定、信托统一交易平台未构建等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托法律制度的完整性问题,也不能满足对民事信托、公益信托、营业性信托等多样化需求。《信托法》修订一直是大势所趋。

此次《信托法》修订迎来新契机,业内对此寄予了厚望。业内主要诉求在于,希望《信托法》的修订能够进一步明确信托制度的各项优势,将信托法作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业务遵循的上位法,并对一些模糊概念引入更多权威解释,包括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等。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例,虽《信托法》里有所涉及,但在实务操作中缺乏相应登记制度,也没有判例,造成了信托财产归属问题的模糊。一旦解决这些问题,将利于处理与解决信托纠纷,更好地发挥信托价值,从而保护受托人在信托中的中心地位。

产品创新:中建投、中信纷纷涉足新三板

2015年伊始,中建投信托、中信信托纷纷发行新三板集合信托产品,成为信托领域中首批杀进新三板的公司。

点评:随着新三板市场的扩容和日趋成熟,其投资价值日益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此前基金子公司、私募、券商推出一部分新三板产品,但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较为少见。中建投信托、中信信托的尝试在业内属于先例。

早在今年1月,中建投·新三板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1号(鼎锋资产)率先发行。作为业内首单专项投资新三板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项目引进了行业领先的私募投资机构鼎锋资产作为投资顾问,采用基金化方式投向新三板已挂牌股权或定增项目,项目期限采取了“2+1+1”的方式,部分或全部项目退出后可提前分配。集合信托最低成立规模3000万元,投资门槛为100万元。产品投资原则上以TMT、大消费、大健康、高端装备为主要投资领域,单一主投项目不超过总规模的30%,投资项目原则上仅限于新三板已挂牌的已做市或有明确做市意向的公司。

3月,第二单产品“中建投•新三板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2号(中信建投)”开始对外发行。该信托计划选择了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合作伙伴,由中建投信托发行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中信建投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新三板市场投资。投资标的主要以大消费、大健康、军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为核心,以及其他处于快速成长期具备投资价值的企业。

中信信托也推出了“中信·道域1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起购金额定在500万元,最低成立规模5000万元,产品的期限设定为2+1年,服务实体经济。信托计划募集主要投向如健康、医疗等具有成长性的企业。

信托公司涉足新三板,一方面是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政信合作前景也不容乐观,掘金包含新三板在内的资本市场将是信托公司今后发力的一个主要方向,另一方面是新三板逐步扩容,日趋成熟,2014年新增挂牌1216家,2014年新三板的融资规模为130亿元,是历年总和的3.95倍。目前的新三板被称之为“价值洼地”、投资金矿,其对资本的吸引力可见一斑。

与投资A股二级市场的资管计划相比,新三板产品的建仓周期较长,封闭周期亦较长。流动性较差是新三板产品的主要风险之一。但随着去年8月新三板推出做市商制度,今年监管也吹风将力争推出竞价交易系统和分层市场制度,这对改善新三板的流动性起到一定的作用。相比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等资管机构,如何挖掘和利用自己的优势参与新三板,将是信托公司需要破解的首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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