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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两大核心功能: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详解


  

  我们已经耳熟能详,离岸信托是当前众多超高净值人士或知名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选择之一。

  然而,对国内超高净值人士或国内知名家族企业而言,不论是家族企业的发展、运营和规划,还是财富的积累、运用与回报社会都主要发生在国内,就本土便利性和情怀而言,他们更希望通过境内信托实现财富传承。那么,境内信托是否一样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之目的?

  一、法律是否赋予信托隔离保护功能?

  中国有关信托的立法相对数量不多,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法 》系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发布,为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性法律。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据此,中国法律无疑赋予了信托隔离保护功能。

  在实践中,委托人往往通过办理转让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例如房产、车辆、股权或上市公司 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代信托)名下,完成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和确认。因此,在信托合法设立、信托财产有效交付并可确认的情形下,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力毋庸置疑受中国信托法律保护。

  二、如何适当操作家族信托安排

  为确保信托可以确实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则委托人须保证所设立的信托是一个有效信托,不会被申请撤销,且信托财产不会被追诉。为此,在具体操作中,拟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应特别注意:

  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无瑕疵

  即,委托人应确保用以设立信托的资产是确定的、可流通的,合法拥有且无任何限制性权利。例如,在信托设立前已经附有抵质押权利的资产、属于赃物之类的资产、为法令禁止流通或未取得流通批准的资产,均非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格资产。

  设立信托不涉嫌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情形

  包括在设立信托前,委托人不应存在即将到期或预期违约的大额债务,也不存在经济类刑事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等情形。

  应确保信托财产合法有效地交付完成现行法律要求的财产转让过户手续

  针对一些特定资产,诸如上市公司股权(尤其是5%以上股权、上市公司控股权),在实施转让过户前,还须注意遵守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取得交易所的认可或同意,获得有关豁免(如适用),避免因转让程序瑕疵导致无效或无法操作。

  三、境内信托相较海外信托是否存在更好的税务成本?

  无论是设立境内家族信托还是设立境外家族信托,委托人均需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信托公司 )的名下,在委托人是中国税务居民的情况下,设立信托存在资产转让的涉税问题。

  通常来说,设立境外信托时,个人将境外公司股权装入境外信托(常见操作是以零对价或低价转让),如果产生任何股权转让 所得,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通常将以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重要参考。

  然而,由于信托财产最终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员中的直系亲属),可以认为转让公司股权行为的本质是对家族财产的管理与分配,设立信托的安排是为了合理规划家族财产的分配以及传承,并非出于避税目的,这使得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有了合理的非税缘由,因此可能有机会能够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的精神,适用其中所列举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

  那么,设立境内信托时,个人将境内公司股权装入境内信托,是否存在更高的税务成本?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信托委托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还是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其纳税处理应该一致。由于67号公告明确适用于境内公司股权,因此相较海外信托涉及的境外公司股权变动,67号公告的原则性规定对境内信托的实用性更强一些。

  在国内法律同样赋予境内信托隔离保护功能的背景下,随着境内金融监管部门对家族信托这一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的鼓励与支持,国内司法部门对信托财产给予尊重与保护的趋势加强,以及以非货币类资产(诸如股权、房地产等)设立境内信托的突破性案例不断出现,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的境内家族信托并适当做出税收筹划,必将成为越来越多超高净值人群的最佳选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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