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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研究(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功能与发展基础


  遗嘱信托的概念、功能与发展基础

  遗嘱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最早涉及遗嘱信托概念的文献是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在现今的法学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地区)并未就遗嘱信托的定义作直接的描述,普遍采用“遗嘱信托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来表达。

  以遗嘱设立信托,委托受托人一次性或持续性管理身后财产,既是信托制度的主要功能,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我国《信托法 》第8条肯定了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在我国的合法性地位。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继承编”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民法典》关于遗嘱信托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继承制度的完善对遗嘱信托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影响,为自然人通过遗嘱信托解决个人与家庭财产传承问题提供了顶层法律支撑。这一立法弥补了原有《继承法》中对遗嘱信托的缺位,也是民法及时对现实社会需求作出的立法回应;在法律上确认遗嘱信托作为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之外的继承形式;实现了和《信托法》的对接,对《信托法》中关于“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即一份有效的遗嘱信托,既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也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要求。

  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信托法》等,可对遗嘱信托进行定义: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依据遗嘱要求,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财产的行为。

  遗嘱信托兼顾遗嘱和信托两者特征。它是严格的死因行为,除委托人在遗嘱中另行明确生效时间或条件外,以委托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是单方法律行为,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成立;是要式行为,需符合《民法典》和《信托法》中关于遗嘱和信托有效性的规定;委托人拥有高度的灵活与自由确定受托人、受托财产、管理方式及分配标准等。尽管英美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诸多判例法和成文法规范遗嘱信托要求,但大多遗嘱信托规则都是非强制性的,要服从于委托人在遗嘱信托中确定的意思表述,这些给予遗嘱信托极大的弹性空间。此外,遗嘱信托拥有一般信托“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财产独立与连续”等特征,使遗嘱信托拥有了其他继承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隔离和权益重置功能,增加了财产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无效,不因受托人的更替而终止,在信托目的达成前,委托人可借助遗嘱信托延伸意志与持续管理财产,这也是遗嘱信托更适合财产长期规划的重要原因。

  遗嘱信托的功能

  遗嘱信托的内涵与特征决定其具有保障遗嘱人意思自治、财富传承、减少遗产继承纠纷、维护受益人权益与满足遗嘱人特殊目的五方面功能。

  意思自治在继承领域主要表现为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他人无权干涉。一方面,委托人以遗嘱为载体,通过设立遗嘱信托的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延续下去,保障其愿望能够在去世后得以实现。扩大了受益人范围,使其不再局限于法定继承人,还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组织;另一方面,以信托公司 为代表的受托人,可以高效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最大程度上保障被继承人达到财富传承、事务管理、公益慈善等多样性需求,更好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愿得以实现。

  在实现财富传承方面遗嘱信托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遗嘱信托委托人可通过委托自己信任的、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其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充分发挥财产效能、获得财富增长,还可避免具有挥霍恶习或无财产管理能立继承人(年幼、年迈、体弱、残疾等)对资产不良管理使用,防止财产损失。此外,《民法典》要求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要均等,可能涉及遗产分割。遗嘱信托可避免遗产分割带来的诸多弊端,充分发挥遗产的整体价值和功能,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

  通过遗嘱信托处理自己身后财产,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近年,普通民众之间的继承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些遗产继承纠纷在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同时,还导致了亲友反目,激化了社会矛盾。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显示,2019年全国继承纠纷类民事一审案件总数量达到23105件,为2015年的2倍多。其中有超过80%的继承纠纷源于当事人未订立遗嘱或订立遗嘱不严谨而引起的。遗嘱继承、遗赠虽然可以实现遗产分配的目的,但受制于被继承人认知的局限性和社会的复杂性,被继承人往往无法预知其去世后的一系列纠纷并对其提前做出合理安排,尤其是存在诸多继承人的情况下。利用遗嘱信托,委托人通过在遗嘱信托中明确其意愿,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持续管理将有助于减少上述困境。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信托受托人是中立的财产管理人,使遗产清算和分配更公平,避免继承人中的弱者出现继承财产、持续管理、使用财产的困难,达到定纷止争、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效果。

  遗嘱信托是信托服务的一种,受益人权益受信托制度保障。一方面,遗嘱信托受益人法律地位清晰,权利明确;《信托法》赋予遗嘱信托受益人避免因自身债务问题而被执行所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另一方面,遗嘱信托受托人受到法律有关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约束,履行忠实、谨慎义务,在相关规范下依其能力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福利。受益人、监察人等依据法律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如果是专业信托公司还受到国家公权力的监督管理。当受托人发生不适当履行职责、过错造成财产损失,可要求将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财产管理行为被撤销、受托人被撤换等,这些都极大地保障了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

  遗嘱信托实务中,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分配外,还涉及信托事务的管理,以满足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一些特殊目的。常见的遗嘱信托事务管理包括家族企业治理、不动产管理、家族子女教育监护、公益慈善捐赠等。在国外遗嘱信托实际应用中,还存在即非自益也非公益的特殊的目的信托(PurposeTrust),如为维修坟墓或饲养宠物而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为委托人提供了实现其特殊遗愿的有效途径。

  遗嘱信托与其他传承方式的比较

  1.与遗嘱继承的比较

  遗嘱是自然人于生前依照法律允许的形式设立遗愿文件,就其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安排,以便在其身故后由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遵照其意愿分配遗产的法律形式。由于其具有直接、简便的特点,容易被拥有不同财产类型和财富数量的人群接受,是除法定继承外当前我国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拥有法定设置标准与程序,容易由于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真实意思表示存疑、或有数份遗嘱存在等问题导致遗嘱无法有效设立,从而引起纠纷。

  与遗嘱信托相比,二者相似之处是法律关系上都是由遗嘱设立,产生基础均为信任,财产所有权都存在转移,且管理或处理财产都要严格遵守委托人(立遗嘱人)约定事项要求。区别在于法律关系主体不同。遗嘱继承仅存在继承人一个法律主体;达成效果不同。遗嘱继承中继承人获得的遗产范围固定、一次性给付,缺乏灵活性与约束机制,无法起到保值增值、避免后辈挥霍等效果;继承人可能需要承担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由于不当分割和争产纠纷造成的遗产损失风险。

  2.与遗产管理的比较

  遗产管理是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与分配,其目的在于确保继承人权益,同时保护其他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与遗嘱信托相比,遗产管理的实行主体与实行内容不同。遗产管理由遗产管理人担当,承担清算、保护、处分、清偿债务、追讨债权、公示催告、分配遗产等职责。遗嘱信托职责范围可包含遗产管理;遗产管理是一种资产清算分配方式,目的在于保障继承人有效继承,不是一种财富传承工具,只存在于继承开始至遗产被分割、清算完毕后的特定的时间段内。

  3.与保险的比较

  在保障功能之外,人寿保险 也可被看做是一种实现财富传承的工具。其特点是从保单生效起即提供高额身故保障,保障期限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覆盖受保人终身;具有风险转移和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建立在大数法则之上的运算方法也赋予保单一定的杠杆功能;便于税务筹划和信息保密,且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保险金免征税款。

  但保险的首要功能仍然是保障功能,其仅能够传承给指定受益人,缺乏遗嘱信托的个性化与多样化传承功能;相较于遗嘱信托丰富的财产管理内容,保险只限于现金管理且效率相对较低;不同于遗嘱信托的广泛受托服务对象,保险对被保险人年龄、资格等限制较多;保单的债务隔离性与架构稳定性是相对的。一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一次性给付,仅可传承一代,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容易产生继承人挥霍无度等现象。

  4.与家族信托的比较

  遗嘱信托与家族信托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设立形式。家族信托是以合同形式设立;目前在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仅限于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内。财产金额或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家族信托生效与成立条件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家族信托可一定程度上起到税收筹划作用,但遗嘱信托仍需缴纳遗产税与赠与税,且受益人需清偿委托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从功能与目的来看,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较为类似,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财富的增值传承、税务筹划。委托人可根据信托实际运行、财产与受益人情况等,对家族信托管理进行调整,其运用的范围与方式较为灵活。遗嘱信托同样聚焦于财富传承、关怀子女、赡养父母等信托目的,更侧重于遗产管理与分配,扩大了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且无设置财产金额要求。委托人生前仍可拥有对财产的控制权,遗嘱可依照委托人意愿随时修改、废止。在防范意外风险的同时,可一定程度上避免继承人争产纠纷,并延伸委托人对被继承人的关怀意志。

  遗嘱信托研究(一)

  遗嘱信托研究(一)

  遗嘱信托的发展基础

  发展遗嘱信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是金融服务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1.现实发展需求

  (1)经济需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个人财富也得以快速积累。相伴而生的问题是个人财富如何能够发挥其更好的个体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效避免遗产纠纷,如何解决因继承人缺乏管理经验或任意挥霍等陋习造成财产损失,家族财富如何实现有效的传承……在欧美国家,洛克菲勒与肯尼迪家族都借助遗嘱信托、家族信托等财富传承机制,铸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

  新形势下,遗嘱信托为财产管理观念与模式的与时俱进提供了新思路。发展遗嘱信托是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共同需求驱动的结果,这使得其在我国发展具备了原始动力。遗嘱信托在有效保护委托人身后利益的同时,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防止财产的不当管理而产生损失;当前家族企业的继承与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遗嘱信托拥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可持续为委托人管理财产,特别是帮助缺乏经营公司才能的继承人或未成年人,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打破“富不过三代”的噩梦,是维护家庭利益的有效方式之一;遗嘱信托有利于保护全社会利益,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作为有效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遗嘱信托不仅能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同时也有助于抑制社会资源的浪费,这对实现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大有裨益。

  (2)文化需求

  自古以来,中国人民的家族观念非常深厚,重视亲友间的相互信任,刘备白帝城托孤、范仲淹创立义庄都是鲜明的例证,信托制度早已根植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基因中。近年,随着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国民个人财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不再避讳死亡,逐渐意识到设立遗嘱的重要性,发展遗嘱信托存在一定的观念基础。特别是,我国信托业经历多次整顿,目前信托公司在实力与信誉上有了巨大的提高与进步,信托的影响正在不断地扩大,成为投资者投资增值、财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传统家族与亲友浓厚的互信观念、逐步加强的遗嘱意识与信托理念的普及,为遗嘱信托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弱势群体保护需求

  ①老年与残障群体保护需求

  目前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大量老年群体有财产代际传承需求。老年群体财产管理能力较弱,风险识别意识较低、法律认知不足。残障群体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往往较少得到社会的关注,一旦受到侵害,也因身心缺陷,难以有效通过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体现制度功能优势、借助专业外部管理人、以信义义务为约束的遗嘱信托可有效帮助老年与残障群体,按照自身意愿安排身后财产管理,防范生前子女因争产或争产不成发生对老年与残障人士的虐待、遗弃,防范因身体障碍受到不公平对待或欺诈,合理分配身后利益以制约生前的照料不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②社会公益慈善发展需求

  随着物质基础的积累和社会公益慈善意识的提升,通过遗嘱设立慈善信托、捐赠身后财产给社会的需求正逐步增加。《慈善法》实施后,慈善信托备案不断增长,成为公益慈善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预计未来,以慈善为目的的遗嘱信托或将成为慈善信托大宗财产的重要来源之一。发展遗嘱信托将为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也必将成为推进社会公益慈善进步的重要力量。

  2.金融服务需求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 在指导信托行业 未来发展方向时强调,“信托业务要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发展体现社会责任的公益(慈善)信托”。服务信托的提出为信托业的行业转型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说是信托回归本源之路,保持初心再出发的路径启示,也为信托公司探索创新业务、拓展信托功能提出了新课题。

  遗嘱信托是服务信托的主要业务形式之一,它在资产隔离、破产保护与事务管理等方面体现出的信托业本源功能,与服务信托的宗旨和理念十分契合。发展遗嘱信托,是发展服务信托、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的行业需求;也是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实际践行。可增加公众与社会组织对信托行业的信任与认知,提高信托行业的健康形象与社会认同,并提升信托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感。伴随着泛资管时代的到来,包括信托业在内的金融行业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以遗嘱信托为代表的服务信托必将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转型方向与业务抓手,构建与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丰富财富管理工具并整合社会经济资源,不光对于信托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满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我国金融市场多样化建设的需求。

  3.制度建设需求

  首先,发展遗嘱信托是完善我国财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当前我国国民财产形式和财产内容的日益多样化对我国财富管理制度与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解决我国现存的财富管理模式与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避免出现因财富管理模式的落后而导致社会财富保值增值困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一方面,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可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进行有效的补充与弥补;另一方面,推动遗嘱信托发展,可将监管与公众视野再次聚焦于现行财产管理制度建设中薄弱环节,进而推动遗嘱信托及其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从而促进我国财产管理基本制度的完善,为解决我国现存财富管理模式与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避免出现因财富管理模式的落后而导致社会财富保值增值困难开拓新渠道。

  其次,发展遗嘱信托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制度的要求。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重心投放的不均衡也使得我国各类社会问题不断涌现。遗嘱信托对弱势群体、慈善事业的支持,可充分体现其在社会现代化治理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未来,遗嘱信托若可与公共受托人等制度相结合,将会更加深远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制度的全面构建。

  最后,发展遗嘱信托是建设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要求。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情绪。这种不信任情绪对我国优质投融资环境的塑造、对全社会范围内诚信价值观树立与诚信社会的建立造成一定影响。在中国土地上尽快推行遗嘱信托发展是极为必要的。通过遗嘱信托,先让少部分人看到其制度优势,为他们实现财富有效、稳定传承。进而使更多的家庭参与进来,把这种对委托人的“信赖”与“信任”不断巩固与加深,逐步弘扬诚信的价值取向,为中国早日建立优质诚信的商业、金融投资环境打下牢固基础,并开辟全新的天地。

  (课题牵头单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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