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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延伸】一半海水一半火焰:《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及《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

4月10日,不仅是这一年的第100天,对于信托人来说,去年此时99号文的余温还在,《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及《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又扑面而来,这一次带来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定,也带来了意外政策利好,对于68家信托公司而言,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条例》构筑信托业治理体系

《条例》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为基础,充分融合了近两年信托业年会上杨主席助理提出的“八大机制”与“八大责任”,借鉴了国外信托业法,是对信托监管最新成果的一次整合和升华,并形成较高层次的政府法规,体现较大的前瞻性和面向未来的特性,以此适应新时期信托业监督管理需求,形成了新时期信托行业治理体系。《办法》是对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面梳理,并且部分权利下放,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持续倡导的政务公开、简政放权的执政理念。总之,这两项监管政策将会重新塑造整个信托业态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信托业新常态的特征之一监管变革的持续推进,信托公司将面临更多合规压力和挑战,也需要信托公司紧密结合监管政策导向重新思考转型发展战略思路。

《条例》关键条款解读

《条例》及《办法》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这主要在于相关监管理念,包括制定《条例》本身,之前都有媒体报道提及过,在预料之内,但是《条例》来的时间早于预期,而且《条例》及《办法》还有很多新内容,都是之前没有太提及过的,诸如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亿元,之前为3亿元;根据成长类、发展类和创新类监管分类分别对应了不同业务范围;公开发行股份和金融债券;杠杆率指标和集中度指标等等。《条例》及《办法》带来了新的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也带来很多利好信息,可谓一半海水一半火焰。

表:《条例》关键条款点评
 

条例内容

点评

《条例》第八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该规定与《办法》规定的3亿元相悖,不过以10亿元为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9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这些公司需要做好增资准备。实际上,很多公司还在安排增资或者引进战投的举措,风险与监管双重压力,导致信托公司资金饥渴。

《条例》第十一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

专业子公司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专业化运作,实现业务专业化、产品专业化、客户行业专业化,中融信托已开始大举设立子公司,监管部门还需要尽管出台子公司设立和监管规范,避免子公司经营管理混乱。

《条例》第十三条【终止情形】、第十四条【处置安排】、第十五条【新受托人接受】

相比《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条例》更加明晰的规定了问题信托公司处置、终止以及业务交接的内容,这有利于理顺行业退出机制,改变只进不出的现状,提升行业发展效率。

《条例》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标准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三类,按分类经营原则开展业务

首次明确分类经营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对应的业务范畴,将业务范畴与风险、资产管理和合规水平相对应,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不过可能具体的业务范畴划分方面还有一定商榷,诸如成长类开展的业务范畴有受托办理单一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信托业务、中间业务等。从目前行业情况看,受到信托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相关需求影响,各类财产权信托很少,信托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仍为资金信托,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那么如果只开展单一资金信托,那么成长类信托公司生存就会面临很大问题。总之,分类经营后,信托公司经营分化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有利于做大做强。当然,经营分类是以监管评级为依据的,目前新的监管评级体系依然在制定中,预计上半年正式发布。

《条例》第十九条“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办法》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分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借壳上市和新三板上市”。

近年来,监管部门首次提及了信托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这无疑是本次监管政策所带来的最大利好,改变信托公司无法上市、无法负债经营的现状,有利于完善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当然该利好的实施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以及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预计短期内难以落地,而且这些资本补充渠道仅能够由创新类公司享受,不过已是监管政策迈出的重要一步。

《条例》第二十四条“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2.5%”、“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式对单一融资者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15%

杠杆率是监管部门限制信托公司业务风险的又一重要指标,之前监管部门要求集合资金信托中,贷款信托占比不超过30%,不过实际执行并没有如此严格。从安信信托、陕国投两上市信托2014年年报数据看,安信信托两指标分别为标分别为55.8%13.6%,陕国投分别为15.9%15.1%,两信托公司大大满足第一个杠杆率指标,但是较接近第二监管指标,尤其是安信信托。未来进一步发展融资业务,要么缩减融资类业务,变换项目结构,要么增资,可能行业又要掀起新一轮增资潮,不论怎样杠杆率指标对于以融资业务占比的公司冲击较大,倒逼转型。不过,考虑到该指标的实施影响深远,预计会有一定过渡期。

《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可以为信托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

办理受益权抵质押有利于盘活信托资产,平安信托去年已开始该业务操作,不过对于信托受益权估价还存在困难,尤其是其他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同时还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认受益权进行抵质押的法律行为有效性。

《条例》对信托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条例》及《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对信托业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是理顺行业准入退出标准,促进有序竞争。《条例》用了较多文字着重对信托公司终止、重组安排、新受托人接收等方面的规定,这可能预示着,未来监管部门将逐步理顺信托业进入和退出准入标准和条件,改变只进不出的行业现状,这也意味着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将会逐步下降,从而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实现更好的发展。

二是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条例》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这个本源是信托制度的核心精神,信托公司经营的根基,那就是恪尽职守、忠诚尽责,获得委托人的信任,文中多处使用责任字样,充分强调了信托公司尽职的重要性,而且信托公司尽职后,信托财产的损失将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这也是解决刚性兑付的重要条件。

三是分类监管分类经营,鼓励做大做强。《条例》首次明确了分类经营的具体内涵,出于风险管控和业务能力的考虑,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差距较大,小型以及部分中型信托公司发展将受到更大制约,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做大做强,加速行业并购和整合,实现优胜劣汰,推动行业集中度提升以及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促进转型。《条例》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监管,主要是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这也针对当前风险显现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尤其是针对融资类信托业务的杠杆率监管要求,很大程度源于融资类业务一般为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承担刚性兑付责任,避免信托公司过度承担风险,这将会促进信托公司向投资化、资产管理等方向转型发展。

五是新时期政策红利显现。《体例》为信托公司发展带来新利好,诸如信托产品登记制度、信托受益权质押、设立子公司专业化经营,同时在公开发行股份、发行金融债券方面也有所规定,这预示着未来信托公司有望负债经营,挂牌上市也会有更多希望,从而了解决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不畅的问题,这些利好的兑现,将成为新时期信托公司发展的新政策红利。

六是加强行业经营透明化。《办法》体现了银监会监管政策进一步透明化,同时整个行业也着手构架信托公司信息管理平台,从而促进行业经营监管透明性和开放性,加强与媒体、普通民众的互动,深化了解,打破信托公司规模大体量、品牌很小众的尴尬局面。

当然,《条例》融合了很多最新的监管成果,很多还是理念上的,未来还需要更多配套措施,诸如信托公司尽职指引、子公司设立管理指引;对于分类经营的业务范畴划分、杠杆率指标是否适当还有待讨论和测算具体影响;《条例》对于受托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侵害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罚则以及救济措施还有待细化;《条例》与《办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有相悖之处,还需要进一步处理。

《条例》作为新时期信托业监管方向标,以及考虑对监管部门对于信托业变革的决心,预计《条例》有可能近期征求意见后,在二、三季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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