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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共益债投资与信托公司的特殊资产业务


  

  当前,在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有信托公司 已经开始关注并布局与不良资产、企业破产重整、困境企业救助等特殊资产相关的系列业务,重整服务信托及共益债投资业务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业务。笔者之前通过三篇小文探讨了与重整服务信托相关的问题,本篇文章,专门对共益债投资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欢迎批评指正。

  一、关于共益债

  1、企业破产法规定与共益债概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按顺序对职工相关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共益债的四个重要特征,第一,共益债是破产重整债务人的新债务;第二,共益债形成于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后;第三,形成共益债的目的是为了债务人继续营业,进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第四,共益债具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法律保障。基于上述特征,可以对共益债做如下概念表述,共益债是指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债务人为继续营业事务的目的,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以债务人的名义形成的可以以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的债务。

  2、共益债的构成要件

  (1)时间要件——共益债发生于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

  在针对陷入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前,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是继续恶化,还是摆脱困境具有不确定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债务人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决定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经营、资产、管理、债务偿还等置于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共同控制之下,相关程序可逆的空间变小,此时,债务人的举债具有客观上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因此,只有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新债务,才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

  (2)主体要件——共益债的债务人为被申请人破产的债务人

  债务人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共同控制之下,举借共益债,其本质目的是拯救债务人的经营事务,防止债务人的经营事务进一步恶化,维护债权人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减少因债务人资产废弃、建设烂尾、迅速破产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共益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债务人的经营恶化,直接受益方是债务人,偿还基础是债务人财产,因此,共益债的债务人为被申请人破产的债务人。

  (3)程序要件——共益债要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确认

  共益债的产生具有救助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目的,客观上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从而,共益债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利。正是由于共益债的优先受偿性质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共益债的认定需要有权主体、机构通过相应外部程序的依法确认,才能享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破产审查程序处于公开状态,此时,新增任何一个债务,都意味着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正常状态下的债务投资,让共益债债权人获得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也是对这种债权进行的风险补偿。

  (4)实质要件——举借共益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根本目的是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正如前面所述,共益债的直接目的是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进而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若在破产审查期间,债务人举债的目的是为了个别清偿、为了管理人、债务人的其他利益诉求,并不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则不符合共益债的实质要件,进而不被债权人及法院支持,也不能被认定为共益债。

  二、共益债投资的可行性

  1、安全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43条及11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按顺序对职工相关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共益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了明确。在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款债权等债权要优先于共益债受偿。为确保共益债投资的安全性,投资人在进行共益债投资前,需要对债权人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只要能确认在除去有财产担保等优先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债务人的社会剩余财产能够覆盖需要偿还的共益债本息,共益债的回收就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当然,个案中除了偿债资产在数量上基本的安全前提外,肯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挽救可能性和未来资产的流动性,这是涉及更深层次的个案风险判断问题,由于其不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在此不做深究。

  2、盈利性

  共益债虽出自破产法,适用于破产重整企业,但没有脱离民法典规定的民事债权属性,对共益债的投资肯定需要考虑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共益债较正常企业的债权投资,债权人需要承担更多的投资风险,过程中需要用超额收益进行补偿。若金融机构投资共益债,可以根据风险水平约定相应利率,并不受司法解释规定的借贷双方最高利率水平的限制。

  3、公益性

  企业发展到破产重整阶段是一种负面社会事件,之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才造成了企业因为流动性问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为负债过重导致资不抵债,使企业从资产状况上触碰到了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共益债是对破产债务人的拯救,通过共益债投资,可以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避免债务人在重整之初就停产停业,从而维护企业职工及债权人利益,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三、特殊资产投资

  1、怎样理解特殊资产投资

  特殊资产是目前在经济领域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是对不良债权、困境资产等特殊类型资产的统称。特殊资产投资就是以特殊资产为投资标的特殊机遇投资,包括不良债权收购、困境企业资产并购、困境企业救助、共益债投资等。特殊资产投资不同于正常资产的投资逻辑,特殊资产投资的动力是因为资产特殊性而造成的资产价格和价值的偏离,使特殊资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特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通过投资改善特殊资产的估值环境,实现资产价格的修复,从而最终实现特殊资产投资的盈利退出。

  正因为特殊资产投资的特殊性,我们不能用正常资产投资的标准去评价特殊资产投资的可行性。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其银行 征信 信息肯定存在问题,如果按照正常资产的投资标准,项目审批一开始肯定就寸步难行。因此,对于特殊资产投资,需要建立不同于正常资产投资的业务审批评价体系。

  2、特殊资产投资的环境

  国家的供给侧改革 ,房地产市场针对“房住不炒”的持续调控,新型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壮大,近两年来新冠疫情的影响,带来的是对落后产能的淘汰,高杠杆房地产企业的举步维艰、合纵连横,很多传统行业的面临转型压力,很多知名企业破产重整事件不断出现。宏观环境给特殊资产投资带来特殊机遇。与此同时,国家层面也关注企业破产重整所带来的经济、民生及社会问题,鼓励各级政府关注困境企业的救助,支持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关注救助困境企业的投资机会。为帮助困境企业脱困,破解困境企业融资难题,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企业破产法的解释三,从司法角度鼓励并保障对特殊资产类业务的投资。国家对特殊资产投资的政策、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3、特殊资产投资的主体

  特殊资产投资属于商业行为,一般来讲,正常的民商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到特殊资产投资中来。目前,我国专业投资特殊资产的机构包括为以信达、华融、东方、长城、银河为代表的经营不良资产业务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公司,国有大银行因为不良贷款转股成立的资产投资公司,以及民间特殊资产投资机构 。除上述专业机构外,有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 、私募基金 、信托公司也在积极布局参与特殊资产投资业务。除机构外,有些有实力的个人也不断尝试通过不同的金融产品 ,积极参与特殊资产的处置过程,试图在特殊资产行业的分一杯羹。

  4、特殊资产投资的模式

  投资者直接投资或通过各种载体如有限合伙、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对特殊资产的投资,可以总结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收购单体资产模式。困境企业有时拥有对投资人来讲比较有价值的单体资产,如厂房、楼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在困境企业履行法定内部程序后,债权人投资收购单体资产,可以切断与困境企业的债务联系,隔离债务风险。投资单体资产模式,一般适用于困境企业处置非保留资产的情形。

  第二种是股权投资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困境企业的战略投资人,通过股权投资,投资人最终控制困境企业资产,完成困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由新的投资人带领企业前进。

  第三种是债权投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对特殊资产的投资。通过签署借款或类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向困境企业发放贷款或类贷款融资,金融机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借款本息,从而取得相应贷款收益。信托公司的特殊资产投资若采用债权投资模式,则占用信托公司的非标融资额度,由于特殊资产投资的名义收益率往往高于普通非标贷款的收益率,特殊资产投资收益可以冲抵信托公司的额度限制对信托公司的收益影响。本文所讲的共益债投资,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困境企业的债权投资。

  四、信托公司的特殊资产投资

  1、必要性

  信托公司高速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举足轻重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为助力实体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们正在进行金融供给侧改革,金融机构均面临政策调整,监管机构基于国家政策,加强了对信托公司的政策引导。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并在措施落实上对信托公司的非标业务进行了额度管控。同时,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托公司不仅要对正常类的企业进行服务,也要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务。特殊资产投资业务,正是信托公司在当前监管环境下,践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有益选项。

  2、可行性

  首先,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拥有发放贷款的法律许可,信托公司有机会获取投资特殊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而不受相应的利率水平限制。其次,信托公司通过对信托产品 的资金募集,可以归集社会上对特殊资产感兴趣的合格投资者资金,很容易形成对特殊资产投资的资金优势。第三,投资特殊资产业务,在风险上有法律制度的相应保障,信托产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优先退出,进而实现投资收益。第四,信托公司作为业务手段灵活、产品种类多样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可以为特殊资产提供者提供多种综合服务,如:信托公司可以担任重整企业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可以帮助重整企业在已有的客户中寻找战略投资人等。

  3、操作性要求

  由于被投资主体和资产的特殊性,特殊资产投资业务不同于传统的信托业务,在操作上,需要信托公司专门针对这类资产建立风险评审流程标准,适应特殊资产、特殊机遇投资的审批要求和风控观念。特殊资产投资更需要精通破产重整领域的法律及资产估值的操作人员,因此,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需要信托公司搭建专业操作团队。信托公司开展特殊资产业务,必须与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全国及地方AMC建立常态联系,并与专业投资特殊资产业务的资金方建立常态化合作,这样可以保证信托公司获取特殊投资机会的可靠性,可以保证信托公司在资金募集方面的稳定性,还可以保证在有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参与的时候,可以设计层次合理的信托结构,让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份额对应的风险与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综上所述,在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回归信托业本源的监管要求下,共益债投资具有一定可行性,信托公司在完善内部审批制度,调配整合业务人员的基础上,可以作为业务转型发展的一个探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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