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 详情

后疫情时代信托公司普惠金融业务的转型与机遇(节选一)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信托业克服了经济增速放缓、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等困难,在监管部门持续压降通道规模、融资类信托规模以及房地产信托 规模的要求下,积极谋求转型发展。截至 2021年二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 信托资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 ,通道类业务规模持续回落,融资类信托继续压缩,业务结构不断优化,风险防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所提升。

  一、普惠金融行业变化

  2019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 已成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力军。据中国银保监会 统计,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末,银行业 金融机构合计提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7.75万亿,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分别提供6.04万亿和3.11万亿,合计占总普惠型贷款金额的51.52%。从贷款利率层面,普惠小微贷款利率呈现出国有大行低于股份行、股份行低于城商行 及农商行的特征。国有大行小微贷款利率在4.2%左右,股份行在4.5%-5%之间,城商行利率超过5%。

  从成本收益匹配的角度,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因资金价 格低,需确保客户信用资质良好,以严格控制资产的不良水平。而以小微企业为代表的普惠金融客群天然具有规模小、缺少抵押物、信用风险高的特点,难以与更低的资金价格完全匹配。因此,需要更多类型的资金主体为市场上不同信用层级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以消费金融 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市场上相对下沉的普惠金融客户打开了信贷的大门。

  (一)地方银行对普惠金融行业的资金供给显著减少

  在疫情对经济各部门的冲击下,居民和小微企业的短期还款能力受到了影响,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出现阶段性下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如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率从2019四季度到2020的一季度出现了明显的增长。长久以来,地方银行的客户资源有限,通过与互联网公司合作,以打开普惠金融客户市场。然而,在双方的合作链条中,贷前营销画像、反欺诈、信用评估、贷后催收等工作大都由互联网合作机构完成,地方银行没有数据构建和完善独立风控能力,资产实质风险无法把控。

  为此,2021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叫停地方法人银行的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明确了合作机构必须和商业银行做实质性的风险共担、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实现互联网贷款贷前、贷中、贷后的自主可控。政策实施以后,地方银行对普惠金融行业的资金供给显著减少。

  信托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当普惠金融行业出现资金缺口时,能够有效弥补地方银行无法跨区经营的不足,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但受到“64号文”和“资管新规”的限制,信托公司经营普惠金融业务需满足主动管理的要求,并配合压降融资类信托规模。这意味着唯有具有主动风控能力的信托公司,且非标资产额度充足或标准化资产成具规模的信托公司能够在日益规范的监管环境下发展壮大。

  (二)利率上限压降使行业分化加剧

  普惠金融行业发展规范的另一针催化剂来自于国家对信贷市场利率上限压降的要求。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支持借款人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之后,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以中国人民银行 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期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24%降至4倍LPR的举措加速了普惠金融市场格局的洗牌。

  普惠金融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资金成本和风控能力。在产品利率上限被严格控制的背景下,普惠金融信贷服务机构要扩大收入蛋糕、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一边寻求低成本的资金和流量(客户渠道),一边提升风控能力降低资产不良率。经营规模越大(诸如六大国有银行、头部股份制银行、互联网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资金募集渠道越多、成本越低。随着利润的积累、科技投入的不断增加,经营成本(人工成本、技术投入、流量成本等)被摊薄,资产质量逐渐提高,整体业务的盈利能力日益增强,进一步提升了市场占有力。资金成本过高或风控能力不强的小机构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市场逐渐进入“强者愈强,弱者灭亡”的循环中。

  (三)普惠金融业务的门槛被进一步抬高

  随着云计算 、大数据 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大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包括互联网网页门户、智能设备APP 、公众号、网页小程序 等)触达普惠金融客户。

  为规范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7月,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办法》在商业银行对互联网业务的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和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自《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

  2021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在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的同时,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提出具体监管标准。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通知》亦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普惠金融业务的门槛被进一步抬高,金融机构唯有构建“持牌经营+合规发展”的“护城河”,不断加强独立风控建设能力,才能在日趋规范的普惠金融市场中得到获得持续经营的生机。

  在风控能力建设中最重要一环是借款人的风险数据。谁握有风险数据的使用权,谁就具有信贷产品 的定价权。风险数据一般包括个人信贷 历史数据、消费数据、位置数据等敏感信息,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下,被合法合规地使用。随着金融行业间数据的共享加速,数据快速“流动”成为常态,数据日益成为一项重要核心资产。

  为解决现阶段我国居民信息被各类机构滥用的问题,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称《数据安全法》),以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居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规范各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以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2017年施行的《网络安全 法》共同组成了数据保护领域的“三驾马车”。

  为解决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沟壑问题,提高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和议价能力,2021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13家网络平台企业(腾讯 、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等)进行了监管约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网络平台企业打破信息垄断,严格通过持牌征信 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 业务。相关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布和监管导向反映出,在大数据时代,监管机构对普惠金融业务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

  随着市场逐渐规范化,普惠金融行业已呈现出显著的马太效应。在优质流量市场中,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已占据普惠金融信贷市场的半壁江山。在中低层流量市场中,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或依托强大的股东实力注资、导流以巩固市场地位,或依靠强大的资金募集能力与市场头部互联网平台(如百度、蚂蚁、京东等)合作抢占市场。

  无论以何种方式合作,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模式将越来越规范、可持续,金融机构将逐渐掌握风险数据使用权,通过不断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增强其在商业链条中的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信托公司需要积极拥抱转型,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提升风险管理意识和资产管理能力。在经营普惠金融业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坚持合规底线,发挥资金募集优势,抢占头部流量市场,培养自主风控能力,强化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以提升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业务模式转变

  近年来,在宏观经济 形势变化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下,信托公司进一步围绕信托本源探索业务创新转型方向,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拓展信托服务的可得性与可持续性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0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统计,有62家信托公司在2019年报 中披露了创新业务的开展与规划情况,创新业务类型涵盖了小微/普惠金融、股权投资信托、绿色金融、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年金/养老金信托、资产证券化 、公益(慈善)信托等。

  其中,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为被提及次数最多的3个创新关键词,超过30家信托公司开展了相关业务。

  其次,小微/普惠金融、股权投资信托、绿色信托、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保险金信托、年金/养老金信托等创新关键词均进入热点创新业务排名前十。其中,小微/普惠金融信托 主要创新热点体现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和消费金融业务,体现了信托公司致力于不断拓展信托金融服务可得性和可持续性做出的不懈努力。

  后疫情时代信托公司普惠金融业务的转型与机遇(节选一)

  消费支出是我国实体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源 (行情600405,诊股 )泉,支持消费领域发展是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有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和实业市场的灵活制度优势,可以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调动多方资源,为批发零售商、终端消费者等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目前,信托公司支持消费支出增长的业务模式,包括投融资业务模式(通过发放贷款、受让应收账款、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者受让其他权益类资产等方式,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消费行业实体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消费信托业务模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消费权益)、消费金融非标资产形成业务模式(通过助贷、流贷业务,直接或间接向消费者发放消费贷款 )和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灵活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

  (一)流贷业务模式

  在普惠金融业务的非标资产形成过程中,根据信托公司是否直接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并发放信托贷款,可分为流贷业务模式和助贷业务模式。

  在流贷业务中,信托公司仅扮演为消费信贷科技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角色,不直接接触实际用款的客户,不穿透到底层资产。交易结构相对简单,对信托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没有要求,容易在短时间内上规模。

  在风险管理角度,由于信托公司不再是贷款债权的原始债权人,无法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情况有充分了解,这种交易结构依赖的是对消费信贷科技企业主体的信用,一般要求消费信贷科技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认购劣后信托份额等增信方式

  在2017年以前,信托公司主要采用“向资产机构提供资金”的流贷模式经营普惠金融业务。2017年12月,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又称“现金贷新规”。“现金贷新规”要求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升业务主动管理水平,规范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以及息费收取等。信托公司采取的流贷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主动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快速提升主动风控能力,华润信托采取“借船出海”策略,从多家具备实战经验的互金机构中,广泛的吸收和学习其线上风控能力,内化为华润信托自身的风控能力。同时,华润信托积极申请人行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权限,逐步完成了风控系统的建设工作,并接入了四家数据源。在反欺诈、共债表现、公安犯罪记录等方面形成了反欺诈拦截功能。

  (二)助贷业务模式

  在助贷业务中,借款主体(自然人/小微企业)通过导流机构的信息服务平台(APP、PC端口、微信公众号)发起消费分期/经营性贷款的借款申请,导流机构将借款主体的相关信息推送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对借款主体的借款申请进行风险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借款主体发放信托贷款。

  在资产服务端,信托公司对资金信托项下形成的债权资产进行资产运行监控、征信报送、管理资产服务等贷款管理工作,并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机构、催收机构)协助进行债权资产的管理工作。信托公司作为资金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资金信托投资 者承担。

  相比于流贷模式,信托公司在资产服务端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收取的信托报酬更高。助贷平台作为第三方服务,协助信托公司做流量推送、资产筛选、客户服务、催收管理等,并收取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从风险收益角度,根据信托公司在项目中承担的实际风险和收益大小,助贷业务又可分为资金类助贷业务和导流类助贷业务。

  在资金类助贷业务中,通常在资金募集端进行结构化安排,如优先劣后、A/B份额、保证金/融担模式,由导流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劣后份额、B份额或担保/融担的方式出资,为优先类资金提供安全垫。从交易结构来看,资金类项目的风险小,信托公司仅收取一定的固定信托报酬。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助贷机构不仅负责营销获客,也会根据信托公司的进件要求对用户进行初期的筛选和一道风控,再推送给资金方。信托公司再进行简单的二道风控后发放贷款。

  在导流类助贷业务中,资金募集端往往不设置结构化安排或导流机构不出资,出资人(信托公司和/或投资者)通常采取“分润模式”或“固定+浮动模式”收取报酬。在资产服务端,导流机构通常仅负责营销获客,不再为项目提供增信措施,项目风险全部由出资人承担。相比于资金类模式,导流类业务需要信托公司具备更强的主动风控能力,承担更多的风险管理职责。

  导流类助贷业务同时考验信托公司的主动风控能力和流量经营能力。由于导流业务的实质风险由信托计划的出资人承担,信托公司在行使风险管理职责时,对导流方的资产质量要严格把关。主动风控能力决定了项目通过率和资产的质量(不良率),而通过率大小直接决定了流量成本的高低。如何能够采用尽可能高的通过率为优质资产发放贷款,是项目盈利的关键。

  (三)平台业务模式

  平台类业务模式是指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系统建设能力,为两个(或更多)特定群体(如导流方、资金方)提供优质服务的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市场头部导流机构(在监管资本充足要求下,有通过体外导流合作的方式扩大业务规模,并以公募市场流转等资产转让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整体业务收益的需求;另一方面,拥有大量资金却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投资者,如银行理财 、券商 自营等,寻求优质资产,对风险分散、收益可观的普惠金融资产有浓厚的投资兴趣。

  信托公司发展债券资产公募流转业务的意义在于,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优势,以平台化的经营思路,积极拓展存量优质信贷资产在公开市场内的标准化流转路径,为资金方、资产方提供撮合金融服务。

  在资产形成端,信托公司与导流公司以助贷模式合作,直接为通过风险审核的借款主体(个人消费者/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发放信托贷款或受让普惠金融债 权资产,形成非标准化资产。在信托服务端,信托公司通过自身兼具或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等方式,对债权资产进行资产监控、征信上报、客户服务、资产催收清收等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贷款资金有序进行回收。在转标端,信托公司将符合债权转让标准的债权资产或资金信托的受益权通过ABS或ABN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或证券交易 所进行公募流转,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多层次的投资标的,为导流机构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

  具体流转途径如下:

  1.ABN模式: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2016年1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及配套表格体系,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信托型ABN成为ABN业务的主导,ABN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基础资产也从最初融资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债权逐步发展为小贷债权、汽车抵押贷款、公交客票收益权、公园门票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保障房项目收益权、地铁物业、商业不动产、人才公寓及酒店收益权等多个品种。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实现了快速增长,也是信托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体现。自2018年开始,信托公司逐步压缩融资类和通道类信托业务,提高投资类业务,加快净值化转型,做大标准化资金信托规模,已成为众多信托公司的主基调。2019-2020年,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总体上获得了平稳健康的发展,部分信托公司增长较快,差异化优势逐渐显现。

  2019年,共35家信托公司参与ABN业务,发行249笔,规模2893.77亿。2020年,共37家信托公司参与ABN业务,发行447笔,规模5106.27亿,相比2019年同期分别增长了79.51%和76.46%,可见,ABN市场增长势头非常迅猛。

  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存续期间,通过将资金信托项下的符合债权转让标准的债权资产按照公允价格转让给非金企业,并以发行载体受托人的角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起设立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主承销商负责资产支持票据的销售、定价工作,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转付由资金保管机构划入的到期应付资产支持票据本金及利息。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发行载体受托人,委托非金企业、原债权人(资金信托)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原则上是资金信托项下的导流或资产服务机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承担资产支持票据信托项下基础资产的管理工作。

  2.ABS模式: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019-2020年,信托公司参与新发行和存量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均快速增长。2019年,共23家信托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证券化,发行180笔,规模9433.36亿。2020年,共22家参与,发行184笔,规模8230.48亿,信贷ABS发行规模基本保持稳定。

  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作为资金信托(或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将资金信托项下的符合债权转让标准的债权资产按照公允价格或是资金信托的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定价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转付由资金保管机构划入的到期应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利息。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管理人委托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原则上是资金信托项下的导流或资产服务机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承担资产支持证券项下基础资产的管理工作。

  通过打通“资产投放-管理-流转”的业务链条,信托公司可以在做大整体普惠金融管理资产规模的同时,持续引入标准化市场的低成本资金,进一步降低信贷产品定价,并最终实现“产品定价下降-产品竞争力提升-客群/资产质量提升”的正向循环,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居民消费升级 提供有力保障。

 
相关阅读
在售信托资管理财产品
热销理财产品 更多>>
信托产品预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