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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上的“信托声音”


  今年两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以下简称《信托法》)修改、信托行业 转型、养老信托以及慈善信托等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关注。《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 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等都有与信托相关的提案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 建议加快修改《信托法》

  在近年的两会中,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尽快修订《信托法》。

  “修订《信托法》是顺应时代需求,近年来,信托制度应用逐步拓展,相关司法实践逐步丰富,为修改《信托法》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表示,为更有效利用信托制度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求,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规范信托活动,促进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加快修订《信托法》。

  赖秀福认为,《信托法》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如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缺乏、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属性未明确、信托受益权登记机制空白、营业信托有关规定有待细化等,这些问题导致信托所独具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信托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对此,赖秀福提出:一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 会同相关部门在已有修法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信托法》的修改工作。二是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信托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修法计划,并加强《信托法》普法宣传,提高信托的社会认知度,促进社会各界懂信托、用信托,培育信托制度应用的社会土壤。

  全国政协委员金李:为信托行业转型提供政策支持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金李除继续关注养老金融之外,提交了一份《关于进一步为信托行业转型提供政策支持的提案》。

  金李表示,虽然信托资产结构不断优化,业务转型初见成效,但信托业优化资产结构,加强主动管理能力,业务结构转型的任务依然艰巨。 具体的问题与建议如下:

  管理规模的下降需要新业务弥补。建议继续把握信托业去通道的整体要求,践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对于信托行业资金投入国家支持的行业方向,如养老地产、双碳、新基建及高端制造 业等行业给予政策支持,在保证底层合规、全封闭运作、资金仅用于底层项目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支持。

  在信托业务的执行层面存在“一刀切”。建议在存量业务压缩的过程中分轻重缓急,逐步回归信托本源。管理、优化委托人资产,并帮助信托资金流向 实体、助力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发展,对于投向满足国家大方向要求,且流向实体,监管合规的项目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对于部分存量项目的延期要求可以一事一议,避免过快收缩带来新的风险。

  在家族信托业务开展中存在法律缺失问题。建议从法律层面制定有关服务类信托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更加切实有效的对委托人进行资产优化与管理,做到隔离有效。同时打通与资本市场 的链接通道,信托公司 完善自身的投研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将资金配置到更多能够创造价值领域。

  存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巨大机会。建议鼓励信托机构 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积极进行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置,且需要监管、财政联动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适度放宽不良资产处置的业务约束,通过信托擅长的非标准化业务结构设计和非标业务的管理能力,将不良资产盘活。

  此外,在金融助力应对老龄化方面,金李建议,借鉴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基金(基础设施REITS )试点的经验,大力发展养老信托基金,更好汇聚社会资金进入养老产业。针对部分老年人智力退化以及身后智力残障子女投资决策能力缺失问题,推动建立完善老年金融服务委托制度和重大合同复查制度,利用好信托机制,为老年人以及其智力残障子女打造更加稳妥的长期金融解决方案。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发展慈善信托的四项建议

  关于慈善信托,信托界和慈善领域已有多年探索。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认为,进一步出台并落实对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支持政策和制度供给,成为当务之急。为此,他提出四项建议。

  建议一:完善慈善信托税收制度。吕红兵调研发现,目前慈善信托设立主体,除了少量慈善组织外,受托机构大部分是商业运营的信托公司,但是根据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等诸多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各地财税部门审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面向慈善组织,从而导致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覆盖至商业信托公司,对激励慈善信托的发展而言功能发挥不足。吕红兵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上述方面有所突破。

  建议二: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强化并优化慈善活动主体。吕红兵建议对“三大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完善,以推进健康规范发展为出发点,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依民法典的分类与定位,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进一步彰显并引领这些机构的公益目的属性,推进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三:建立并完善慈善信托双受托机制。吕红兵认为,在推行双受托机制过程中,可以设立白名单机制。列入白名单的慈善组织应该具备等级评估5A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注册地、办公地或者项目活动地在备案地等条件。对信托公司而言,应属全国性信托公司,优先推荐曾设过慈善信托、信誉良好、已建立慈善信托评估机制的信托公司。

  建议四:进一步健全慈善信托的相关运作机制。吕红兵认为,应完善慈善信托股权的非交易过户制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涉及上市公司 股权的,目前只有在离婚、继承和向公益机构捐赠情况下,才给予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而事实上,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慈善信托的,不管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应该享受非交易过户的程序。”

  吕红兵说,如果该股权比例较高,进而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应在要约收购豁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安排。“从这一角度而言,需要不仅在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规则上加以完善,还应该在证券法 规上作出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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