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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信托业务创新研究(七)


  促进养老信托落地的相关建议

  (一)尽快出台养老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

  从海外经验来看,税收优惠力度直接影响国民参与养老第三支柱的积极性。当前在上海、苏州和厦门地区试点的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采用国际通行的 EET模式,缴费阶段可免除一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于累进税率的因素,领取阶段一般低于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缴费人可享受到税延的优惠。但从试点效果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保者的吸引力较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的金额较小,每月仅允许税前列支不超过 1 000元用来购买保险 产品。

  建议:一方面,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额度,以提升产品吸引力;另一方面,将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其他养老产品,比如信托公司 发行的第三支柱养老信托产品 也应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

  (二)加快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

  美国的 IRA计划及日本的iDeCo计划都是以账户制为核心,我国可参考海外个人养老账户的设计理念,通过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打通银行 、保险、公募基金、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养老产品,统一进行资金归集与投资管理。这样既有利于税收递延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建立企业/职业年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之间的转移制度,促进第二、第三养老支柱协同发展。

  因此,建议由参与者所在地的社保 部门负责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开立,并聘请专业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且个人账户与银行卡 账户绑定,方便缴费与领取。个人账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终止,账户资金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不得随意提取,但允许账户随工作变动在地区间迁入迁出。

  (三)给予信托公司投资管理人资质

  一个有效的个人养老金市 场应鼓励不同金融主体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各自在不同资产领域的投资优势,信托公司作为第二大资管子行业,有义务、有责任成为建设养老第三支柱的重要一员。无论是管理长期限资金的社会信誉与实操经验,还是非标信托资产与养老金配置诉求的匹配性,或是 FOF产品的投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均已具备管理养老金的基础条件。因此,建议监管机构给予信托公司投资管理人资格,让信托公司为我国养老第三支柱建设添砖加瓦。

  (四)制定养老第三支柱业务受托人遴选机制

  从境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来看,针对养老金受托人均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比如:香港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要求十分严格,只有在资本充裕、财务稳健性、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力、董事会及行政总裁的知识和经验、公司内控制度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卓越的公司才能获得强积金计划受托人评审委员会的认可。

  鉴于养老信托业务的长期性、养老资金的安全性,从事养老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需要在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满足更高的要求。

  因此,建议监管部门针对第三支柱养老业务设置专门的受托人遴选机制及具体的准入要求,在监管评级、投资与运营能力、专业化团队等方面确立硬性的筛选标准,以保证养老财产的稳健运营。

  (五)建立强制性的信托监察人制度

  信托监察人是指委托人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保全信托受益权、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人。中国台湾地区安养信托制度设立了信托监察人机制确保受益人利益,有效地解决了委托人的后顾之忧。在我国,信托监察人是公益信托的特有制度,对于私益信托并没有强制规定。养老信托的受益人为老年人,存在身体机能老化、精神状况下降、智力能力减退等问题。

  因此,建议强制养老信托建立信托监察人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消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增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六)加强普通民众的投资者教育

  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刚起步,民众的投资意识还处于萌芽状态,投资者教育工作任重道远。日本的iDeCo计划为日本所有 60岁以下公民搭建了个人养老金运营平台,由专业的养老投资机构 进行管理,对公民进行清晰的投资者教育,有效推进了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

  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专业金融机构通过惠民知识讲座、论坛、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投资者教育,增进民众对养老金融、养老信托产品的认识。只有做好投资者教育,激发普通民众的养老需求,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养老信托市场 的不断扩大。

  (课题牵头单位: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摘自:《2021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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