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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信托公司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2024年底前完成异地部门整改;确有困难的,延期不超1年

  3月31日,银保监会 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 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公司改革转型发展。

  引导信托公司审慎异地布局

  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据悉,《通知》共八条,以合理布局、分类施策、宽严适度为原则,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一是综合考虑当前信托业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与管理要求。二是严格禁止信托公司设立异地管理总部,已设异地管理总部的信托公司按要求有条件保留。三是明确信托公司属地银保监局与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监管职责。四是合理设置整改期限,要求相关信托公司稳妥有序开展异地部门整改等工作。

  《通知》第三条规定,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行业 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视情调整前款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因此,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就有关数量约束要求,监管部门将视情予以调整。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是可以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投泰康信托 研究院院长邢成表示,《通知》的核心是规范信托公司异地业务,对信托公司异地展业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他表示,首先,相比于此前的政策,《通知》明确了信托公司异地展业的合规性,有利于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各地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尺度;其次,《通知》提出了信托公司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等具体数量的要求,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从地域、市场及产业等布局出发,有针对性地设置异地部门,避免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广种薄收”“战线过长”等问题;最后,因为数量要求限制,信托公司在设立异地部门时也将更加科学审慎,从而推动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的长期持续发展。

  控制行业风险

  《通知》第六条明确属地银保监局有关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

  《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况,及时沟通违规推介行为、经营风险苗头、舆情等信息,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和政府协同处置风险。

  3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两者本质上都是要为行业转型和回归信托本源来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管与政策环境,同时这两个监管政策都要控制系统性的行业风险。”邢成认为,“《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旨在规避信托传统的私募 投行和非标贷款业务所带来的行业性风险。《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则旨在避免信托公司在转型过程中盲目追求规模和走这种外延型发展模式、管理半径过长所带来的风险,鼓励信托公司集中有限的人财物力,合理开展异地业务,更加高效、合规统筹异地部门发展,减少个案风险发生概率,避免出现公司风险以及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异地部门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不予保留的异地管理总部,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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