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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7月1日施行


【记者 仇兆燕】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强化对银行函证工作的指导,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将自7月1日起施行。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担保、理财等信息的真实性,银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提供回函的过程。函证是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对识别财务报表错误和舞弊行为至关重要。此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原专职副会长潘光伟曾对外表示,对整个金融市场而言,函证工作关乎审计工作质效、关乎会计信息质量、关乎资本市场数据真实性,对防范金融风险至关重要。

《操作指引》正文包括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三个部分,附录提供了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及资金池业务函证案例。

其中,“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主要针对办理银行函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流程进行了说明。“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主要针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三种函证参考格式进行了总体说明。“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主要针对函证格式中第1-14项及附表的具体内容和填写方式进行了解释和举例。

据了解,《操作指引》主要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紧扣银行函证集约化和数字化的趋势,针对采用集约化、数字化方式进行函证提供细化指引,包括回函时效、询证范围、审核、签章等,明确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进一步提高函证工作透明度和效率。《操作指引》细化了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函证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的要求,鼓励双方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沟通函证办理情况。

进一步强化函证工作规范性要求。《操作指引》对函证的格式、具体填写、签章,以及函证信息不符时的处理等进行了规范,针对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或需要退函等情况细化了沟通的时间要求、方式和内容等。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函证项目内容和解释口径。针对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理解不一致的函证项目,《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其含义、填列口径和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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