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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讲一个击穿境外信托的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击穿信托本身,二是实现击穿的目的。作为中国律师,很难攻破境外信托本身,但可以考虑用技术击穿信托目的。
中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子。在境外,哥哥无偿将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赠给弟弟,经过前后几轮几年的审理,最高院认定:适用中国法律该转让因侵犯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判定无效。这个案例,对境外信设立托效力、及信托目的的实现有相当大的影响。因为中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离岸信托,将股权装入信托,若信托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装入信托的方式,就是如上边案例所讲的无偿赠与,中国法院根据属地原则享有管辖权,再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中国的法律,可以判定装入信托的赠与无效。
这是击穿信托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字第40号判决将可能成为击穿境外信托的利器!这就为针对境外的案件,转到境内来打提供了通道,关键是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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