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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谁的?


 

 

“近两年信托在国内炒的比较火热,2013年被称为“民事信托元年”。但是相对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我国的民事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仍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地方还不明确。从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块需求很大,市场也很大。”
托是什么呢?好比一出海打渔的渔夫,他考虑到大海无情,哪一天他突然一去无回,按遗嘱把腌好的鱼直接分给两个孩子之后,万一他们不知道节俭,很快就把鱼吃完了。于是渔夫想了个办法,把腌好的鱼交给一个他信得过的人,如果渔夫不在了,由这个人按照渔夫的意志向两个儿子进行分配,而不是一次性直接分给两个儿子。
 
渔夫的这种办法就是最简单的信托。渔夫信得过的人是受托人,渔夫的两个儿子是受益人,腌好的鱼就是信托财产。受托人虽然直接持有信托财产,但他只有管理权,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或真正的受益权利人是两个孩子。
 
早期的信托起源于英国大不列颠群岛。在我国,信托制度的立法层级比基金会要高,主要依据是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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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所有权是信托的灵魂
 
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中,默多克的财产保护是交叉工具的应用:一个工具是信托,另一个是婚前协议。据媒体报道,默多克设了三个信托,其中一个是针对两个小女儿的。两个女儿如何享受受益权?媒体引用默多克的一句话:她们(两个小女儿)享受家族财富权益,享有公司股权的财产权利。怎么享有?是通过信托工具来享受的。
 
如何理解?用浅显的话分析,境外信托由三方构成:假如某个人有一笔大的财富,他和他老婆是委托人,汇丰是受托人;将来在一定情况下,再指定受益人,新老婆的孩子,是受益人。若这个人交给汇丰之后并不放心,他还可以充当保护人,或另设保护人,监督受托人,保护信托的运行,看受托人是否按原来的意愿书和信托契约约定的方式和用途在管理支配财产。
 
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架构。最有意思的是在信托设立之后,信托财产到底是谁的?
 
真正财富的隔离,可以避债务,可以避免政治风险,甚至有些人认为可以避免反腐败。有报道说,在俄罗斯,普京打击腐败,把一个富豪的财产收为国有,他在本国虽然没什么财产了,但是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即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他依然是非常富有的。
 
如果我做了信托,财产不属于我,是否属于汇丰?从普通法的角度,是明确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那所有权就应该属于汇丰?作为委托人不同意,他不是这个心意。在将来,汇丰是要把钱给受益人的。受益人的权利是什么?是债权?还是所有权?英美法的衡平法的角度认为,所有权是双重的,不仅是受托人,而且还有受益人的。这是英美法中的衡平法的应用。汇丰只能享受占有使用处分权,不能享受收益,只有受益人享受收益。他把所有权拆分开。对于默多克,GCM作为受托人管他的钱,这就不再是默家的钱,而是GCM和受益人双重所有。前面讲到的默多克说两个子女享有公司财产,他是把原来的财富指定给女儿受益权,女儿不是直接享受股票所有权,这就是所谓的防火墙。这是在境外信托。
 
境内信托和境外信托,法律概念不一样,虽然都可以约定,隔离制度却不一样。我国实行“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个权能是统一的。比如,我把一千万,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银行来管,我的债权人来追偿,是否可以避债?大多数国内信托产品,都会有一些承诺条款,如果有外债,法院判决,不能对抗债务和判决的,所以没有真正实现隔离!
 
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是信托的灵魂,离开了它,就没有了灵魂这一点,很多法学工作者想不通,归根,是因为两套法律体系。正因为法律基础上的一些不同和问题,很多信托产品设计,不能起到相对隔离。而且大部分是金融资产,货币资金。对于不动产和股票设立信托,规定的不是很完善,没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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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离婚没那么简单
 
回到邓文迪和默多克的案例,默多克还运用了另一个工具,就是婚前协议,婚内协议,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保护工具。婚前协议,并不是签了就一定有效的。各地对于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是不一样的。有媒体报导说,默多克的婚前协议在美国纽约州对他最有利。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的法律可能是不一样。还有些国家,教会法占主导,认为婚姻关系不只是生理和身体的结合,同时也应该把经济绑在一定。在不同的国家,签了协议,是否认定,要看个案。我国大陆法律之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但是,在有些国家,就很难确定,他们的法院需要综合衡量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婚后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签有婚前协议,法官认为在婚后创造的财产,应该是一体的,应该是共有的。缔结之前的是个人的,之后,应该是共有的。婚姻就该分享和共享,否则是不公平。
 
对于默多克,也要选择。律师处理婚前协议的服务,要有全球思维,全球视角,处理一些企业家的婚前协议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你现在是哪一个国家的国籍?如何交税?配偶是哪一个国家的?子女是哪国国籍?要在哪里登记结婚?设法回避管辖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将来出现问题,我是其配偶的律师,官司在哪里打分到钱的可能最大?如果香港的法律对我更加有利,我就要找到连接点,想办法使香港法院有管辖权。香港最近几年也和英国一样,对财产分割实行了附属经济济助制度。所以,律师要根据客户的具体财富构成,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不仅要从税收方面考虑,要考虑婚姻风险、继承风险,包括子女将来的婚姻风险,而且还要一篮子综合应用。这是信托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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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托就一定无忧吗?
 

我们讲一个击穿境外信托的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击穿信托本身,二是实现击穿的目的。作为中国律师,很难攻破境外信托本身,但可以考虑用技术击穿信托目的。

 

中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子。在境外,哥哥无偿将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赠给弟弟,经过前后几轮几年的审理,最高院认定:适用中国法律该转让因侵犯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判定无效。这个案例,对境外信设立托效力、及信托目的的实现有相当大的影响。因为中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离岸信托,将股权装入信托,若信托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装入信托的方式,就是如上边案例所讲的无偿赠与,中国法院根据属地原则享有管辖权,再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中国的法律,可以判定装入信托的赠与无效。

 

这是击穿信托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字第40号判决将可能成为击穿境外信托的利器!这就为针对境外的案件,转到境内来打提供了通道,关键是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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