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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龚如心遗产案看大陆遗嘱信托设计的要求


2015年5月18日,香港终审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是以受托人的形式持有全部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的形式接受有关遗产的任何部分。最后,香港终审法院依据司法管辖权,为管理该遗嘱下的慈善信托制定计划。判决作出后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大陆,引起极大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这要追溯到2007年4月3日,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女士去世。媒体报道了其在2002年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报道指,一名声称持有龚如心遗嘱副本的人士,展示了共两页、以中文写成的遗嘱,当中提到:有关的慈善基金目的之一,是要设立属于中国类似诺贝尔奖一类具世界性意义的奖项,基金董事会必须维护华懋旗下事业,使之不断壮大。该份遗嘱亦列明基金须供养与其争产多年的老爷王廷歆及奶奶任玉珍,并要令其满意,同时亦要照顾王德辉弟妹的生活,更同时要特别照顾王妹王德华的生活及医疗开支。报道续称,根据公司注册处资料,华懋慈善基金列明须由王德辉与龚如心二人监管直至身故,公司章程亦写明基金可如一般商业机构般营运及投资,并将所得用于教育、扶贫等慈善项目。后香港律政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华懋基金仅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该笔财产而不是受益人身份可以享受该笔财产收益。高等法院做出裁定后,华懋基金不服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最后终审法院维持原判。作为律师,笔者从以下几点看待香港法院的终审判决:一、香港律政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间遗产争议的法律依据;二、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法律概念、区别;三、遗产管理人行使遗产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四、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下遗嘱信托的设计要求。以香港、大陆现行法律规定分析龚如心案对大陆信托设计的意义。

一、香港律政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香 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条第I部“ (4)凡立遗嘱人以信托以外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任何部分为并无指明的慈善目的而馈赠或遗赠,则法院在应律政司司长的申请的情况下,有司法管辖权批准将该项馈 赠或遗赠按法院认为适当的慈善目的而作处置的计划。”是律政司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这宗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香港律政司是香港最大法律服务机构,为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律政司司长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律政司由司长办公室和六个科室组成,这六个科室是:民事法律科、国际法律科、法律 草拟科、法律政策科、刑事检控科、政务及发展科。其中,民事法律科為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代表他們進行民事訴訟和代替解決爭議的程序(包括非建築工程方 面的仲裁和調解),並就各種商業事務草擬合約、牌照和專營權條款。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香港的政府机构是服务型机构,而不是管理型机构。因此香港律政司担任的 法律服务职能并不是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律师事务所机构的赢利型法律服务。当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接到政府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的委托时,十日内要是否诉讼的反应。这 也就是在龚如心遗产案中为何是律政司做原告的因由。

二、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区别

受 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受托人依法持有委托人专业给他的信托财产,并且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这些财产,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遗嘱信托 中,受托人身份来源与委托人或者法院的指定,同时也来源于受托人之间的接受行为。香港《受托人条例》第3条明确受托人的范围和权力:“(1)除另有明文规 定外,本条例适用于各项信托,包括在本条例生效之前或之后成立或设立的遗嘱执行人职责及遗产管理人职责,但以本条例对该等职责适用的范围为限。(2)本条 例授予受托人的权力,是设立信托的文书(如有的话)所授予的权力以外的附加权力;而除非另有述明,否则该等权力只在设立信托的文书(如有的话)并无显示相 反意向的情况下才适用,而其效力亦受该文书的条款规限。(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条例不影响在本条例生效前作出的任何事情的合法性或效力。”受 托人存在于信托法律关系和遗嘱执行及遗产管理活动中。受托人的权力由法律赋予。中国《信托法》第24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明确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第25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 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受托人的权限来自于信托协议。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实际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人,不参与遗产管理,而是单纯地获取信托利益。香港没有对受益人的立法约束,可见,在香港遗嘱信托偏重保护受益人,并以受益人利益为准则。中国《信托法》第43条第1款:“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明确不享有信托利益的人不是信托受益人。本案中,龚如心的遗嘱中写明,龚如心将遗产交给华懋基金会目的之一,是“设立一个奖项”;另外也写明“基金须供养与其争产多年的老爷王廷歆及奶奶任玉珍,并要令其满意,同时亦要照顾王德辉弟妹的生活,更同时要特别照顾王妹王德华的生活及医疗开支。”这些文字都说明,华懋基金从中是没有受益的,华懋基金要将该笔遗产分配给王廷歆及奶奶任玉珍、王德华等其他王德辉的弟妹并保证他们的生活。这说明从这笔遗产中真正受益的是王廷歆、任玉珍、王德辉弟妹、王德华。华懋基金会享有的权利是财产管理权。如此明显的区别,华懋却要动用资深大律师为其极力争夺,让人不得不探究背后的法律依据。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第54条赋予遗产代理人处置财产的权力,但是处置财产权力不等于获得财产受益权。龚如心遗嘱中是对华懋基金会如何运用这笔遗产提出了要求的,华懋基金会只是奉遗嘱行事。

三、遗产管理人在香港遗嘱信托中担当的角色和法律依据

在 香港遗产管理人又称为遗产代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执行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小到150000港币以内的遗产大到几百亿的遗产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都会指定 遗嘱执行人。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规范最集中的体现在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中,该条例对遗产管理人的权力来源、资格认证、承受遗产管理职责或放 弃遗嘱认证的权利、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行为准则予以逐条列明。遗嘱继承人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仅体现在《继承法》第16条第1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见,遗产管理人在中国大陆就不是那么重要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在未来高净值人士的遗嘱执行 和遗产管理方面,遗产管理人是不可或缺的。

四、香港终审法院为笔遗产制定信托计划的法律依据

香 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条:“(4)凡立遗嘱人以信托以外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任何部分为并无指明的慈善目的而馈赠或遗赠,则法院在应律政司司长的 申请的情况下,有司法管辖权批准将该项馈赠或遗赠按法院认为适当的慈善目的而作处置的计划。”信托是遗嘱管理的法定形式。龚如心遗嘱将遗产赠与给华懋基金 会而没有设立信托,符合法院做出信托处置的适用前提。香港法院有权将该笔遗产设立慈善信托。

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遗嘱信托设计要求

1、在设计遗嘱信托时,必须厘清法律适用,是首先适用《继承法》还是首先适用《信托法》?个人认为,遗嘱信托的管理方式是信托,但是设立基础是遗嘱,则首先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设立遗嘱信托必须要有法定的书面形式,遗嘱相关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处置他人资产。

2、起草遗嘱信托协议时必须对书面文字严谨处理,释明概念、区分管理权和受益权。

3、在起草遗嘱信托协议前厘清财产权属,以免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

4、对遗嘱信托的合法设立和遗嘱信托涉及的财产需有确认程序。

5、注重平衡立遗嘱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权利,个体案例个体设计。

6、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加强监督遗嘱执行。

7、由法院监督遗产管理人的遗嘱执行情况。

8、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遗产分配情况予以披露,使遗产管理有效高效的运行。

最后,要说明的是高净值人士通过遗嘱信托能够使生前积累的财富在其身后不至于挥霍散尽,确保后人生活无忧。龚如心这样的巨额遗产纠纷案例不仅让豪门巨室也让普罗大众对遗嘱信托有基本的认识和理解。也能给大陆的遗嘱信托法律构建提供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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