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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托 不应局限于网销信托产品


互联网金融大潮风起云涌,一向高冷的信托如何借力?目前,一批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将创新探索延伸至信托行业,深圳市高搜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高搜易”)便是其中之一。

高搜易创始人兼CEO陈康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互联网信托的定义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他认为互联网信托应该是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以信托为中心的信托全产业链业务。互联网信托若要实现迅速发展必须打破百万元起投门槛,同时必须实现标准化。

力推信托产品流转

证券时报记者:产品缺乏流动性一直困扰着信托业,近年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有些突破性尝试,但多有踩线违规之嫌。高搜易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是怎样的?

陈康:去年底,高搜易与合作机构联合推出了信托收益权类的互联网投资产品——“信托宝”,信托宝的设计要点在于,信托产品持有人以产品受益权为质押,通过高搜易平台获得融资,并以产品的本息回报兑付信托宝投资人,这一层质押,融资人等于获得了等额的信贷额度,可在额度内借取任意金额的资金,期限亦可按其需求来“剪裁”,这样规避了法律的限定,降低了出资人投资信托的门槛。

证券时报记者:信托流转市场的开拓潜力有多大?

陈康:数据显示,信托业第二季度的管理规模已达到15.87万亿,比第一季度的14.41万亿增加1.16万亿。伴随着信托规模提升,信托产品转让需求的规模化,但是由于信托产品在流通制度上不完善以及缺乏统一的市场,这一需求的规模难以被量化。不过,根据部分信托公司相关数据的整理,目前信托产品转让的需求非常庞大,保守估计有上万亿的市场规模。股市等投资市场好转,也会进一步助推信托产品转让需求的提升。

目前,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存续期为1~3年的集合类信托产品不可以提前赎回。一旦投资者在信托存续期内面临突发性资金需求,例如遇到企业或家庭资金周转、二级市场投资、房产投资等情况,将面临信托受益权转让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尴尬。

一边是旺盛的信托流动性需求,一边是低效率、长时间的受益权转让机制,市场和信托投资者亟需一个高效、灵活、跨平台的交易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介入成功连接信托与普惠金融策略。不过若要在更大程度上激活信托流转市场,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建立一套信托登记制度。

建言信托互联网化

证券时报记者:互联网信托其实一直以来发展非常尴尬,信托的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开放特性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信托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也远远落后于其他金融机构。这种情况在短期内仍然很难改变吧?

陈康:这主要还是要看监管层的决策,7月18号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互联网信托”这个名词,将互联网和信托这个矛盾体强行放到一起,就说明监管层已经开始思考信托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宣传和募集,未来信托的私募性质会否淡化将是决定互联网信托发展重要因素。在早前,国家已经颁发了三张公募众筹牌照,甚至连VC众筹都实现公募化,那更为安全的信托产品公募化非常值得期待。如果信托公募化短期内难以实现,平台通过APP等互联网工具向已注册用户定向发送募集信息是否符合私募性质也很关键。

另外,对于互联网信托的发展,信托销售牌照能否落地至关重要。信托法对信托公司的展业行为有严格限制,去年“99号”文特别强调,信托公司不能委托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三方机构销售信托产品。但事实是,银监会任由三方机构直接或者借道公募基金销售牌照和基金子公司等途径销售信托产品,甚至三方机构一度成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销售主力。几年前就有坊间传闻,银监会即将颁发三方销售牌照,但至今没有下文,反倒是证监会于2012年提前颁发了公募基金销售牌照。

证券时报记者:业界其实一直期盼互联网信托能够加速推进,达到这个目标关键得克服哪些要点?

陈康:首先我想提一下互联网信托的定义,互联网信托是否特指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展业,还是信托公司上下游机构,围绕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展业行为是否算互联网信托?

定义对于互联网信托发展至关重要,因为个人认为的互联网信托,更多的应该是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以信托为中心的信托全产业链业务,而不局限于信托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信托产品。在这个领域,已经有不少优秀的创业团队走到了行业和监管的前面。

第二,在信托私募性质的前提下制定的,门槛过高,不适合互联网客户的普遍情况,并且也不符合互联网金融践行的普惠金融标准。互联网信托要想得到大幅度发展,必然会打破100万起点的“贵族”属性,参与群体的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才能得以在互联网上快速普及。

第三,信托产品除了之前提到的私募性质,还有一点就是非标准化,定制化。要想在互联网上快速传播,还有一点就是要实现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提升客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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