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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管评级新规重分类 挂钩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网讯 监管评级结果也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监管评级为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的信托公司,监管收费依次适用一级、二级、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据21世纪经济报道1月4日报道,在信托业年会召开的2016年12月26日前,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就已下发至地方银监局。至此,历时2年多的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得以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办法》中,信托公司将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

  监管评级的重要意义在于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而分类监管指对不同类别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简单来说,监管评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和业务开展,因此如何变化对信托公司而言尤为重要。

  “以前把监管要求放在各个不同的业务资格申请中,以后信托公司哪些业务能做,哪些业务不能做,不是从业务角度出发,而是从公司评级角度出发。”一位华北信托公司人士如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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