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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业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截至2014年末,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已达到13.98万亿元,进一步巩固了金融部门第二的地位,自2007年以来信托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是同期其他金融行业所远远不及的。然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资产管理市场开放进程加快,信托业发展面临更多挑战,行业景气度大幅回落。在此背景下,信托业需要重新进行二次创业,转型发展才能够实现更大的繁荣。日本信托业自上世纪初引进信托制度,经过百年的精心培育,尤其是近年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修订,标志着日本信托业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日本信托业的成功发展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信托业发展具有很大相似性:制度融合与政府主导

  信托起源于英国,促进了个人信托的发展;发展于美国,实现了由个人信托向营业信托的过渡;创新于日本,推动了贷款信托、财产形成信托等信托产品的问世。中日信托业发展背景具有很大相似之处,诸如大陆法系下引进信托制度,要解决英美法系下孕育的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问题;政府对于信托业发展的主导作用不容忽视;信托制度的培育和本土化都是促进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命题。

  从信托业发展历程看,中日信托业都是发展曲折,经历了多次行业调整和转型发展。日本信托业发展之初同样面临信托公信力和信托文化的树立和传播难题;日本信托业发展也面临由融资业务向信托功能的更加充分发挥方向转型的难题;自二十世纪,日本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信托业开放加快推进,日本信托业也面临更多竞争和挑战。日本信托业在二战后以及日本经济泡沫后,同样面临资产流失、竞争加速的发展难题。然而这些难题都得到有效解决,截至2013年末,信托资产管理已经达到849.64万亿日元,持续保持较快增速。

  刚性兑付的日本解决经验:法律制度化及产品差异化

  我国现代信托始于1979年,信托业发展时间短,社会对于信托的了解少,信托最根本的信任根基不够深厚。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我国信托业基本采取了刚性兑付的经营策略,以此保证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深化与投资者的合作关系。然而,随着行业资产规模的不断上升以及经济下行周期中的各种风险暴露较快,导致信托公司刚性兑付压力极大,甚至有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日本引入信托制度之初,也面临信任基础构筑以及投资者保护难题,为此日本对于贷款信托等部分金钱信托采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补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托机构从信托收益中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同时还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此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监管约束,也可达到保障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不过日本并不是所有信托产品都适用于上述规定,除了特定金钱信托产品,其他信托产品是不适用于本金保障的规定。这样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自身偏好选择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据不同信托产品制定投资策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刚性兑付作为一个信托公司经营策略,容易导致忽视自身责任承担以及相关监管举措缺位的问题,因而一旦风险问题暴露集中化,信托公司能够使用的应对之策就非常少,损耗投资者信心。就解决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问题而言,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差异化产品设计,发行保本和非保本信托产品,适应不同投资偏好,而监管部门对于保本信托产品则可以安排更加严格风险监管制度,保障投资者本金安全;而对于非保本信托产品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受托人职责,安排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补偿机制,以此实现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信托文化和理念,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充分认识信托产品投资本质。

  解决信托业务融资化难题的日本经验:定位明确化及信托需求发掘

  我国信托业这些年发展一直以融资业务为主,目前融资类信托业务占比为40.64%,远高于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占比,而且很多信托资金都投向了房地产、过剩产能行业部门。有效解决信托业务融资化成为信托业转型发展的重要命题。

  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不过,与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状况不同,自40、50年代开始,日本信托业开始执行长期金融功能,这就避免与银行业务同质化以及恶性竞争,同时日本贷款信托法也对贷款信托资金的投向有着明确的规定,起初要求投向钢铁、矿产等重要国民经济部门,而日本经济结构的变化,贷款信托资金则被要求投向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门。日本上世纪五十年代还进一步制定了《贷款信托法》,实现了贷款信托商品化,加之门槛不高,获得大量委托人的青睐,也间接起到了普及信托文化的作用,为发掘更大的信托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步减少,目前贷款信托基本绝迹,逐步被土地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所取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投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业务融资化与国家经济增长阶段有很大关系,经济增长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融资需求强烈,信托业务融资化特征相对显著,这本身是信托制度适应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表现。但是,我国信托业务融资化主要在于很多业务都是通道业务,而且很多信托资金投向了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房地产、过剩产能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应该更多发挥信托制度融资优势去支持新兴战略产业,以此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信托融资化问题还在于信托与银行的经营模式近似,同质化严重,虽然信托公司基本选择风险更高的项目运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托产品同质化严重。目前,我国依然处于相对增长较快的阶段,融资需求依然较为强烈,因为信托业需要进一步优化信托融资功能发挥的路径,实现差异化经营目标。同时,我国还需要加强信托文化的普及,进一步发掘其他信托业务需求,从而有利于提高信托业收入来源以及未来融资信托业务收缩可能带来的冲击。

  面对资管市场开放挑战的日本经验:专业化及规模化

  我国信托公司曾经是我国唯一能够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实体进行资产配置的金融机构,然而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放松以及资产管理市场逐步的开放,这种优势已经荡然无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都可以跨市场进行资产配置,信托业制度红利严重削弱,信托公司经营发展所面临的竞争挑战更大。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上市股权质押、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业务市场已经被分割。

  日本信托业也面临着信托市场逐步开放的挑战。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这样的改革开放步伐,1986年允许外资银行以成立现地法人的形式,经营信托业务。1993年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是信托合同代理店来参与信托业务,2002年又允许金融机构总公司亲自来从事业务,2004年修订信托业法以后,允许通过新设信托公司或者说新设代理店的形式来从事信托业务。日本信托机构应对之策在于,一方面明确了自身所具有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性,通过聘请或者邀请该领域专家,来提高公司整体专业运营能力。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所蕴含的业务机会,及时创新产品服务;综合化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日本信托银行兼营存款业务、证券过户代理、不动产买卖等业务。另一方面,加大规模化经营步伐,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信托业加快了并购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公司发展根本还在于专业化经营,因而我国信托业仍需要加强业务专业性,培育和招聘更多专业人才,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和范围,加快信托业务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信托公司仍需要加强渠道建设,细化客户管理,通过客户管理系统,细化客户管理策略,分析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和投资偏好,为客户指定个性化产品推荐和财富管理方案。信托公司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强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诸如评级体系、预警体系等,提高风险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风险文化和报告体系。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向社会和市场传递企业经营理念、发展愿景等,增强经营透明性,强化客户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同时,信托业也需要通过横向兼并收购和纵向兼并收购,实现综合化、规模化经营,提升综合经营实力。

  信托业发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经验:制度供给与精心培育

  我国政府在引进和促进信托业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然而,面对如何培育和发展信托业,自2001年《信托法》之后才有了明确的思路,不过从当前看,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相关制度供给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随着资管市场的加速开放,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解决行业发展方向以及分业监管下的制度协调问题。

  日本政府在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对于培育信托业非常重视。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从最初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到后来的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化法,再到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再修订。信托业务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在大陆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进行操作,日本信托制度继承了英美信托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较大先进性。同时,日本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特定法律制度,推动信托业的商品化和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务的大发展,2004年日本开始着手修订新的信托制度,这赋予日本信托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保证信托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新进入竞争者保持相同的监管要求,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而且,日本信托业法律制度与其他不动产、税法等都有很好的衔接,解决了大陆法系下信托业务发展的不兼容问题,有效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务发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战后以及信托市场开放关键时期也给予了日本信托业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战以后由于战争造成的灾难,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资产大量流失,信托公司经营也曾一度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日本政府通过让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成功地打破这了一僵局,日本信托业从此进入了兼营阶段。1953年日本又对信托业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并提出了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要求信托银行发挥长期金融职能,以信托业务为主,而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相继不再经营信托业务,这样,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托银行手中。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却是无法替代,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这个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国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据,尤其是在资管市场加速开放的当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类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并不在同一个起跑线。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信托法》,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问题、信托财产公示问题等还没有很好的得到解决,信托立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条文不清的地方,这对于信托业务实际操作形成较大制约。因而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税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建设、业务创新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支持,帮助信托公司渡过行业转型发展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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