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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哪些?有什么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相关信托关系中的角色定义及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

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我国信托法特别强调委托人的监督权,明确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必要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和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等。

2、受托人

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由于受托人实际地控制着信托财产,很容易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所以,信托法既赋予受托人相应的职权,更着重对受托人施加了严格的义务:受托人除依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报酬外,不能从信托财产上获得其他任何利益;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不得己事由外,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受益人,并依法予以保密;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必须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等。

3、受益人

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有权放弃其信托受益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受益人同委托人一样,对受托人实施信托享有监督权。

4、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无疑可以作为受益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人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二是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之一。当然,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

一般情形下,民事信托中既有自益信托,也有他益信托,即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不是受益人,但遗嘱信托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营业信托以自益信托为主,即委托人通常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公益信托则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几乎不可能成为受益人。

5、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受益人,他作为受益人的情形只有一种可能,即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受托人可以是其中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究其原因在于,受托人如果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就与捐赠没有区别了。

将受托人设为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有利于将受托人的利益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增强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同时,必须防止受托人偏向自己的利益。因此,英美信托法还规定,受托人负有公平地对待不同受益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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