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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配资业务因强制平仓引发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自 2014年末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证券投资市场行情一路高歌猛进,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场交易,证券投资资金规模迎来了一轮高速扩张。伴随着这股资本 市场的“盛宴”,伞形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下称“伞形信托”)、非伞 形的结构化信托计划也如雨后春笋,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银行理财资金、民间资本借道信托进入股市,成为配资业务中信托参与的主流模式(以下称“信托 配资业务”)。2015年4月,证监会明确表态,配资业务对股市波动有放大作用,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应予限制,此时,市场上存量信托配资业务的规模已 经相当可观。

信托配资业务因强制平仓引发争议

2015 年6月中旬起,股票市场出现剧烈震荡,“千股跌停”、“千股停牌”,已设立的信托配资业务也受到很大影响,很多信托配资产品的净值触及甚至击破预定的止损 线,信托公司不得不对这些产品采取强制平仓操作,融资人(主要是配资业务中的次级委托人)损失惨重,一部分融资人开始向信托公司提出各种索赔要求,引发各 种争议。

我们已经和正在代表信托公司处理数十起因伞形或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强制平仓引发的谈判、投诉和诉讼,少量涉及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信托计划的次级委托人(融资人)提出的,当然不同产品提出索赔的依据和理由不同。

什么样的强制平仓可能引发赔偿?

我 们非常理解融资人在投资受损后焦虑的心情,但也看到一些融资人提出了完全不切实际的索赔想法。我们认为,极端的市场环境既是对信托公司配资业务管理能力的 严峻考验,也是各类参与主体必须承担的市场风险之一,信托产品本来就不应“刚性兑付”,从事证券投资的配资业务更应执行彻底的市场风险原则。

在 实现配资功能的结构化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为保护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收益、控制劣后级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会设定明确的止损线。当信托财产净值触及止损线且 劣后级投资人无力按照约定时限缴纳保证金时,信托公司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平仓。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的强制平仓操作,不管平仓的后果是什么,原则 上都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行为,不应对包括优先级和次级在内的受益人产生赔偿责任。

但 是,尽管信托合同中平仓约定非常明确,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各类特殊情况,比如“错误平仓”或“延迟平仓”,也就是存在瑕疵的强制平仓行为。对信托公司而 言,存在瑕疵的强制平仓行为原则上可能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责任,平仓行为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不同情况下错误平仓和延 迟平仓责任不同,我们会陆续撰文分析。

存在瑕疵的操作导致的损失如何计算?

存在瑕疵的强制平仓行为导致的损失如何计算,是平仓纠纷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计算依据上,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因果关系上,还需要考虑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必须根据每支产品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错误平仓或延迟平仓导致的损失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算法一:“向前”寻找基准日,计算平仓损失

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以平仓后的某个时间节点的股票价格作为参考计算损失,涉及对尚 未发生的价格走势预测,难以客观公正。基于已经发生的强行平仓损失,不能往后寻找,只能往前寻找计算基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11号 《民事判决书》中也针对期货市场发表了类似的观点。

如根据这一算法,应以平仓完成时间为起点,“向前”推算至一个合理的时间节点,以该时间点与平仓完成后信托财产净值之差作为错误平仓或延迟平仓的损失。

算法二:不赔偿股价变动损失,仅赔偿利息损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再重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错误平仓侵犯了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应认定为侵权行为。鉴于证券市场的风险性及不可预测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原物的价值作为折价返还依据,并赔偿利息损失。”

如按照这一算法,则应以错误平仓时的财产价值为本金,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算法三:酌定赔偿

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979号案件中,由于被告银行原因,导致原告失去了交易机会。因此该案与错误平仓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在该案中,法院结合市场行情、原告账户资金金额、保证金和费用等因素,以酌定方式确定原告损失金额。

以上三种算法中,我们倾向于认为第一种算法更具有合理性,这一算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市场价格波动对损失认定的影响,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至于后两种算法,均是针对特定案例情况,与信托配资业务的情况并非完全契合,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在延迟平仓损失的计算上,我们也认为应当采用前文所述的“向前算”的计算原则,即以延迟平仓开始时信托财产净值与约定平仓时信托财产净值之差确定延迟平仓造成的损失。

信托公司索赔可提出的抗辩理由

我 们发现融资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几乎都是“向后算”的。股市波动不属于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有能力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风险,“向后算”的算法实无法律依据,也显失 公平,甚至可能会使赔偿“鸡生蛋,蛋再生鸡”无穷尽矣!因此,损失计算“向前算”是应对这一类索赔要求的首要考虑因素。

同 时,上文提及的“错误平仓”、“延迟平仓”并不一定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损失计算原则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例如,错误平仓后股价急跌、 延迟平仓反而股价大涨的,应考虑强制平仓行为与是否造成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观上有没有减损效果?不同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最为有利的 损失计算基准时点?如何合理排除可能影响损失计算的其他因素等。

总 的来说,信托配资业务中的强制平仓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存在瑕疵的强制平仓行为是否导致损失和损失计算的问题,是非常复杂和具有个性的,我们上文主要总 结了司法实践中对存在瑕疵的强制平仓操作导致的损失的计算原则,希望与各位读者分享,旨在帮助各方主体找到更加适合的处理方案。

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果您需要付率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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