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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同业合作图谱之银信篇:五大基础模式成型


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

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爆发式增长,全年发行规模接近历年发行额总和的3倍,而截至当年末,取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受托管理资格的信托公司已达36家,今年还在进一步增长当中。另外,随着审批制转轨为备案制,此类业务有望进一步走向常态化,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催生了大量的业务机遇。

而就资金端来说,也主要可见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代销与代付模式,二是理财资金配置模式。

前者即信托公司通过银行渠道为发行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后者则是在银行理财资金运用组合中配置信托产品。

从本轮银行理财资金积极入市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其中一种重要路径就是借助信托通道,对接股市的投资标的包括阳光私募伞形信托配资、打新基金配资、券商两融收益权、量化对冲基金、定向增发等,都是通过认购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的优先级来实现,银行理财资金获得一般是年化8%左右的固定收益。如果产品退出时,投资收益比较高,则通常还有后端分成的超额收益。

除上述之外,在银行与信托多年“交往”的过程中,还产生了一种身份略显尴尬的合作方式,其对应的产品俗称为“假集合信托”,因为其特殊的项目运作背景,在近两年风险项目频发的市场环境中,造成银信合作爆发矛盾诸多。

这类业务以集合信托为载体,多数项目来源于银行方面,运作全流程很大一部分也都由银行主导,并负责全额包销。常见的情况下,银行方面收取的费用高于普通代销费用,而信托收取的费用则高于标准的通道业务却低于主动管理业务,但以项目整体的收费结构来看,依然是由银行收取“大头”。

几年来,这种合作模式在银信双方“心照不宣”的默契中批量开展,双方各取所需。而时值信托项目流动性风险高发的多事之秋,此类业务便频频出现权责划分的难题。个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假集合”在法理上难以等同于标准的“通道业务”般直接简单,为以后的风险处置过程埋下难解隐患。

一方面,信托方面其银行之间,签订的纸面合同中多数无任何条款能够证明这一业务归为通道,更无协议载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双方的权责归属。那么从法理层面,银行只扮演代销角色,甚至只是代收付角色,自然没有承担本息偿还和纠纷处理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托在此事上几乎不占任何主动权。

而另一方面,以银行方面来说,项目由其推荐,甚至操刀主导,因承担包销,投资者也悉数为银行自身客户资源,想要独善其身也确实并非易事。

据了解,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对于“假集合”类业务的认定和操作都基本视同与普通主动管理类集合信托项目,执行基本同级别的风控标准,降低银行来源项目因自身风控缺位而导致的后期隐患,除此之外,在合同文本上对相应条款也尽可能设定得严密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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